对卖淫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4-08-29 00:00   

行政执法名称:

对卖淫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公布)

行政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机构:

安顺市公安局

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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