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拟订对策,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厅报告有关情况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侦办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涉及全市的证券和期货犯罪案件,协调各地公安机关参与此案件的侦办工作。
(四)负责全市治安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协调处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开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五)负责全市出入境管理有关工作。承办和指导本市公民出入境、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的居留、旅行、就业等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和承办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六)负责全市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协调各地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和公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各级政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各项措施。
(七)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权限内的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安顺市境内高等级公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工作;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实施网络监控和打击网络犯罪工作。
(九)防范、处理全市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组织、指导、协调对恐怖活动的防范、侦察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并承办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承办安顺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三)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禁毒工作。侦办全市重大毒品案件;开展禁贩、禁吸、禁种、禁制毒品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机关的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
(十五)拟订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方案的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的落实工作。
(十六)领导和管理全市公安消防、警卫部队,按规定权限对市内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七)贯彻落实公安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落实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指导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八)指导本市辖区范围内铁道、森林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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