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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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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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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能否在线申报 |
否 |
法定时限 |
20天 |
承诺时限 |
20天 |
审批条件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达到相应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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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一)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二)交办。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员。 (三)组织验收。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根据工程需要,可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和灭火战训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从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 (四)综合评定。现场检查测试后,消防验收负责人应组织参加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对重大、疑难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 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五)局部验收。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当符合下列条件时,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节实施局部验收: 1、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 2、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 5、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 (六)复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复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针对上一次验收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填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 (七)拟定验收意见。消防验收人员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八)行政签批。消防验收人员将拟定的验收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应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制作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人员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审批决定的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并注明日期。同时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十)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法定验收时限内从集中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十一)建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所有案卷应在审批完毕后30日内立卷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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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部装修工程不需竣工验收报告) (四)系统调试安装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 (五)消防产品流向证明书、消防产品进场安装申报表(必须包含所使用的全部消防产品,如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喷淋(含消防泵、湿式报警阀组、喷头等)、火灾报警、水枪、水带、室内栓箱、室外栓、水泵结合器、消防卷盘、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消防电梯等相关构件); (六)消防产品、相关系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必须包含工程或场所所使用的消防产品,同上) (七)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八)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九)建设、设计、施工(含土建、消防)、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正本);(相应单位加盖公章,且均需正本) (十)规划、住建等部门相关批复、许可文件及施工许可相关证明文件; (十一)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单位盖公章); (十二)全套竣工图(含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消防水施、电施等与消防验收有关的工程竣工图纸,需加盖竣工图章)。 |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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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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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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