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2.2 市社会秩序保障组主要工作职责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信息处理
3.2 应急响应
3.3 分级响应
3.4 先期处置
3.5 指挥与协调
3.6 社会秩序保障措施
3.7 应急响应结束
3.8 调查评估
4 保障措施
4.1 人员保障
4.2 装备保障
4.3 经费保障
4.4 纪律保障
4.5 责任与奖励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预案评估与修订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6.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最大程度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全力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社会秩序保障是指围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为确保科学高效处置突发事件而采取的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保障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秩序保障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突发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社会秩序,为抢救人员、输送物资等处置行动开辟顺畅通道,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突发事件危害。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要求,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
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反应、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的力量准备、预案准备、保障准备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
严密防范、确保稳定。全面加强突发事件期间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巡防巡控,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增强社会面治安秩序掌控力,全力维护全市社会秩序稳定。
1.5 预案体系
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以及参与社会秩序保障的市直单位的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等组成。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组(以下简称市社会秩序保障组),对应《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的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的社会秩序保障工作。组长由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公安局、武警安顺支队、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安顺供电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
2.2 市社会秩序保障组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专项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指挥、协调事发地社会秩序保障各项工作。
(2)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组织协调全市公安机关有关警种和装备支援事发地社会秩序保障行动。
(3)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4)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采取警戒、疏散、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护事发地正常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5)对社会秩序稳定情况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按程序及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2.3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委政法委:统筹、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加强突发事件情报信息搜集研判,密切掌握涉突发事件各类群体不稳定隐患和苗头,并及时作出工作安排部署。
(2)市委宣传部:按照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要求,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协调、管理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市委网信办: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组织网络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情况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配合地方和部门做好处置。
(4)市应急局:指导做好安顺市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预案与其他应急预案的统筹衔接,组织社会救援力量,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公安机关警力参与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全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等级响应,指挥事发地警力和后续增援力量参与现场封锁、抢救伤员、疏导交通、守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事发地社会稳定。
(6)武警安顺支队:健全完善本系统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预案,组织开展训练演练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
(7)市民政局:对因突发事件受害、受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督促指导各地按要求实施基本生活救助或临时救助。
(8)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医护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组建临时医疗救护点,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9)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人员搜救等工作。
(10)安顺供电局:为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提供电力保障及其他电力服务。
(11)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上级政府、同级党委报告突发事件情况和准备采取的重大措施;发布维护社会秩序命令、通告,贯彻执行上级社会秩序保障的决策、指令,指定相关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处置需要,结合职能职责,全力配合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参照市级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与信息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网信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等多种渠道的信息监测预警,对各类突发事件初始信息进行搜集和预测,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同时,加强网上重点舆情监测和落地查控,依法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3.2 应急响应
市级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应急响应与市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响应同时启动,所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并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
3.3 分级响应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启动一级、二级响应时,市社会秩序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公安厅启动全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一级、二级响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启动三级响应时,市社会秩序保障组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公安厅启动全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三级响应或省内局部地区社会治安防控一级、二级响应;突发事件启动四级响应时,市社会秩序保障组提请市公安局启动全市一级、二级防控或在市内局部地区启动一级防控。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等级响应启动流程、响应发布、变更、终止等按照《贵州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防控等级响应工作机制(试行)》执行。
3.4 先期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事发地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主动、有效地疏散和抢救人员,采取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等紧急处置措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程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5 指挥与协调
市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发展态势,及时指导社会秩序保障组采取社会秩序保障措施。当事发地警力、物资、装备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后续增援力量参与社会秩序维护。
3.6 社会秩序保障措施
3.6.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
(1)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转移受威胁人员,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参与灾害事故现场封锁,划定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灾害事故现场秩序。
(3)根据事故灾害情况,实行交通管制或其他控制措施,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核准失联被困人员信息,核实搜救出的人员信息及遇难人员身份。
(5)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确保受灾安置点物资接收、管理、发放有序开展。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7)做好社会秩序保障其他工作。
3.6.2 社会安全事件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7 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社会秩序保障组要按相关要求做好后续各项工作。
3.8 调查评估
社会秩序保障组要全面总结评估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情况,提炼经验和分析不足,进一步完善预案和方案。
4 保障措施
4.1 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需要,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队伍建设力度,强化专业训练和演练,不断提高公安机关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能力。
4.2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工作需要,为相关部门和单位配足防暴防护、通讯联络、运送车辆、侦察取证等装备设备,并定期更新补充,满足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需求。
4.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强化经费保障,为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4.4 纪律保障
参与社会秩序保障的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参与社会秩序保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不得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做到有礼、有据、有节,防止由于工作不当激化矛盾。
4.5 责任与奖惩
对在社会秩序维护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社会秩序维护过程中因行动不力造成工作失误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切实加强训练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后能快速、高效处置。
5.2 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实施后,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提出修订建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级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变化的;
(2)社会秩序保障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社会秩序保障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或部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6.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4年5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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