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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30 16:11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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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709433 信息分类: 安府办发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安府办发〔2019〕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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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

  制度实施方案

  为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9〕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建立完善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透明有效的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构建政府主导、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重点

  (一)构建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领导。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把支部建到科室,推进支部建设标准化、规范化,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净化医疗卫生机构政治生态。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2019年底前,建立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机制,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综合监管的督促、指导、协调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监管措施,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安全。规范制定医院章程,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议事规则和办事程序,严格内部监督,落实多元化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法管理员制度,引导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执业水平。

  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探索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2020年,市级探索建立医疗卫生服务评估工作行业组织,并组建专家库。

  5.加强社会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鼓励公众通过“12320”投诉热线,举报医疗卫生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开展第三方满意调查,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二)完善综合监管措施,加强全过程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积极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2019年,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率达到100%。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推动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护理、输血、医院感染、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等专业管理委员会以及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等,完成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2019年,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建立单位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每季度开展一次以上督导考核。依托医药综合监管平台,实施日常信息化监测,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2020年,全市80%以上二级医院制定完善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药师及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每年定期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供给、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力度。控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延伸审计。

  严格执行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的管控,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健康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不断织密监测网络,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到2020年,进一步细化实施标准,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标准化水平。不断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督促指导和考核。

  5.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全过程监管,推进医务人员不良执业“黑名单”制度,将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纳入个人诚信系统管理。建立行风督医制度,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医德医风纳入干部任用、职称聘用、评先选优的前置条件,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严格落实医疗卫生“九不准”,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执业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强大监管合力。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虚假医疗养生类节目、医疗广告宣传和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医保资金、公共卫生资金等非法行为。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建立覆盖健康产业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努力构建一体化、广覆盖、专业化、高效率、全社会共同监督治理的大健康产业监管体系。

  (三)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和效能

  1.建立督医工作机制。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督医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督医人员,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区代表等兼职参与督医工作,组织开展督医人员培训,2020年,实现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不低于1名督医的标准。

  2.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规范卫生健康监督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建立健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层级管理,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发挥法制机构执法监督作用和执法机构内部法制审核作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规范执法容错纠错和免责机构,依法保障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人员权益。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党纪处分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协查的标准和程序,做好案件督办、部门之间案件移送及跨领域案件协查工作。

  3.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重点领域年度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要增加随机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

  4.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公示。严格执行记分管理办法。2019年,建立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

  5.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通过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每年定期公开职责范围内审批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6.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应用的监管,强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安全信息的监测,提高防范重大风险的能力。

  7.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发挥乡镇、街道执法优势,配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在线监督监测与现场监督检查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8.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督医监督情况、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作为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的重要依据,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选优和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在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相挂钩,同时要征求同级卫生监管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能力保障,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1.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不低于1名卫生健康执法人员。2020年,建立完善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市、县、乡三级卫生健康执法体系。开展综合监督执法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2020年,全市50%以上建制县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推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卫生健康执法队伍。

  2.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督察机构。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公安等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督察机制,针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政府分管领导责任开展督察,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监管督察。督察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重大问题报告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3.提升信息化水平。利用医药综合监管平台功能,加快实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与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市医药综合监管平台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2020年,市、县全面实现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全市所有建制县(区)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完成“智慧卫监”建设。

  三、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11月底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市、县(区)两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察、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6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察,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以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切实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监管措施,积极推进,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见效。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商务、审计、国资、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应急管理、人行安顺中心支行、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落实不力、监管责任缺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各级纪委监委和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置。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加强政策解读,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经验,展示工作成效,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表

  2.医疗卫生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 负责单位

  一、加强全过程监管

  (一)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

  1.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等  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等  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1.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等 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医保局参与。

  2.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等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3.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等 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参与

  (四)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六)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市纪委市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七)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市卫生健康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银保监分局负责

  二、创新监管机制

  (一)建立督医工作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二)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四)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安顺中心支行负责

  (五)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六)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

  (七)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市委政法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八)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九)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

  (十)提升信息化水平 市卫生健康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加强保障

  (一)落实部门责任  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人行安顺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加强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建设 市卫生健康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市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

  (六)加强地方组织实施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责

  附件2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行安顺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指导支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四、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六、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的监管。

  八、商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九、审计部门:依法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十、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质量监管、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

  十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十三、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十四、民政、教育、国资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五、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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