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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精神类疾病医保结算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22 15:33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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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完善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制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探索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起草了《安顺市精神类疾病医保结算办法(试行)》,拟在全市试行开展基本医保精神类疾病住院治疗按床日付费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对象与医疗机构实施范围有关规定。参加安顺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类疾病住院患者。全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设精神科并提供住院服务的定点综合医疗机构。

二是服务内容及定额付费标准有关规定。参保患者住院规范化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床位、护理、检查(检验)、诊疗、药品、耗材等医疗费用。按床日定额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85元/人/日,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人/日,三级医疗机构115元/人/日。城乡居民按床日定额标准的85%报销,职工医保按床日定额标准的90%报销。

三是合并躯体疾病、门诊及统筹区外报销有关规定。我市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合并其他躯体疾病的,需要在所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或转院治疗的。在门诊或到市外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我市门诊和普通住院医保待遇政策报销。

四是考核与清算有关规定。“坚持结果导向,有效引导;坚持科学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住院治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医疗机构级别和常见精神疾病临床路径,采取“月度预结算、年度考核、年终清算”的方式对其考核并支付医疗保障基金。

三、相关要求    

一是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有关定点医疗机构须认真执行精神疾病临床路径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有效控制费用,实施规范诊疗。主动改善就医环境,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规范收治患者,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主动接受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

二是强化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有关定点医疗机构须按照核定的编制床位数或与其医务人员和业务用房面积相适应的开放床位数收治病人,医务人员配置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诊疗服务。各级医疗保障局和卫生健康局要加强精神疾病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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