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2024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该预案是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统领全省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出:市(州)级应急预案应在省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按照省级工作要求,我市2020年2月13日印发的《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9年版)》需要进行修订。市人民政府拟写了《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并依法履行了征求意见、文稿审核、法制审查等法定程序。
二、修订目的
《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共分“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区域应急联动、监督与检查、应急保障、预案管理”九个部分。主要结合《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及现阶段的新政策、新法规和新标准等新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落实《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统筹协调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新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黔府发〔2024〕4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9号)《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府发〔2024〕25号)更新为《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府办发〔2014〕64号)更新为《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府办发〔2021〕5号)
删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的通知》(应急办函〔2009〕62号)、《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黔府发〔2014〕13号)、《关于印送<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
(二)适用范围
明确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强调了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对要求,明确了本预案主要管控的污染物是PM2.5。
(三)预案体系
对“预案体系”内容进行修订,明确了本预案是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修定了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一厂一策”)。将图1-1安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作为附件1移到预案后。
(四)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删除“应急预案关系说明”,部分内容与预案体系融合,
(五)第二章基本概况
作为预案不需要对安顺市的基本概况,如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气候等做出描述,删除第二章基本概况。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
调整了“组织机构和职责”基本架构,并对内容进行了修订。
(七)成员单位
根据安顺市机构排名调整排序,将“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修改为“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删除“市体育局”,根据安顺市机构改革相关内容将“市体育局”的相关职责并入“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根据原预案图3-1以及文本中相关内容,在文本中增加市供电局,将图3-1作为附件2移到预案后。
(八)风险类型(原文第四章4.1)
删除风险类型内容,修订的“适用范围”已明确了本预案适用的污染物类型。
(九)监测(原文第四章 4.2)
修订了“监测”内容。
(十)预警分级
1.黄色预警由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修订为监测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由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修订为,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由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AQI日均值达到500修订为,日AQI均值>200将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十一)预警确认
将“预警确认”修订为“预警会商”,并优化相关内容。
(十二)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的相关要求,将“预测未来24至72小时的空气质量”修订为“预测未来48小时及以上的空气质量”。
2.修订了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主体。
3.修订了发布内容、发布渠道。
(十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修订了预警调整和解除的条件,将“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修改为“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明确预警解除的条件。
(十四)应急响应分级
简化了分级及启动要求,修订为“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十五)应急响应措施
1.增加总体要求栏目,明确要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并且要求每年10月前完成下一年度应急减排清单更新工作,并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办备案。
2.增加了“一厂一策”的要求,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相应水平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十六)响应程序
修订图5-1应急响应图,并将其作为附件3移到预案后。
(十七)应急减排比例
删除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要求。
(十八)应急响应措施
修订了各级响应措施,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措施,修改“其他”管控措施,Ⅲ、Ⅱ级响应措施删除“人工降雨”措施。
(十九)应急终止
修订为“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修订了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二十)信息公开与报送
修订了信息公开与报送内容,将预警解除后的总结报告的相关要求并入第7部分内容。
(二十一)区域应急联动
新增第五部分“区域应急联动”。
(二十二)监督与检查
删除“5.9监督与检查”,修订原“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明确“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5日内”需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三)总结评估
将“5.10总结评估”单独列为第7部分,修订了相关内容,明确了各成员单位应在“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2日内”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应急办;明确了“在预警应急响应终止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并明确了总结评估报告的内容。
(二十四)人力资源保障
将“人力资源保障”修订为“组织保障”,并修订了相关内容。
(二十五)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
修订了“监测及预警能力保障”内容,提出“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的要求。
(二十六)宣传保障、交通运输保障
删除了“宣传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内容。
(二十七)组织实施
删除“组织实施”章节,将部分内容并入“预案管理”章节。
(二十八)预案管理
新增“预案管理”章节,将原“第七章 组织实施中的“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等部分内容保留在本章节,新增了“预案管理与修订”、“预案实施”内容,明确了预案管理与修订主体,明确了预案实施的要求。
(二十九)附件与附图
删除原预案中附件与附图内容,将原预案中图1-1、图3-1、图5-1作为附件移入预案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