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我市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推进流域高水平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试行办法》起草背景
(一)建立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市水环境保护的内在要求。建立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是不断满足我市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内在要求。
(二)建立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激励县(区)强化水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按照“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原则,进一步推动落实水环境保护,压实县(区)政府主体责任,需建立县(区)间流域横向补偿机制激励县(区)强化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
(三)建立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是省对市(州)的工作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3号)、《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市(州)参照贵州省新出台的补偿办法,及时制定辖区内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试行办法》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由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范围、实施内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实施期限七个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市内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是公平公正、权责对等,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以水质、水量目标为主要考核标准。二是双向补偿、合力共治,采取市级参与、上下游县(区)互补模式,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县(区)保护和治理积极性。三是建立机制、逐步完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根据市内各流域水质、水量监测机制建立健全状况,不断完善我市流域横向补偿方案。
(三)适用范围。《试行办法》涉及流域为:乌江水系(三岔河)、北盘江水系(打邦河)、红水河水系(蒙江);涉及县(区)为: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
(四)实施内容。按照双向补偿的原则,上下游县(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一是补偿基准。在三岔河、打邦河、蒙江设置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共3个、水量监测断面共4个,按断面水质、断面水量两部分单独进行考核,组成补偿计算基准。二是补偿标准。水质补偿按每优(劣)于目标水质1次按20万元相互补偿,最高补偿限额为100万元;水量补偿按最小下泄流量每高(低)于水量目标1次按10万元相互补偿,最高补偿限额为50万元。三是核算方式。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来源于各县(区)预算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每年11月10日前,分别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
(五)资金管理。一是资金使用管理。补偿资金按省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不得违规用于建设楼堂馆所、购置小轿车、发放津补贴等。二是资金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财政、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及时有效。三是绩效管理。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及“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落实绩效管理。
(六)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工作职责,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域上下游县(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督促县(区)按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同时,要求各县(区)政府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及时缴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七)实施期限。《试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名词解释
补偿基准:将流域跨界断面的水质、水量作为补偿的基础性指标。
水质监测断面:为测量或采集水质样品,设置在江河或渠道上垂直于水流方向上的整个剖面。
最小下泄流量:是指保持河流生态系统平衡的最低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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