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
补偿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长江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1〕25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22〕24号)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赤水河等八大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23号)、《省财政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水利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黔财资环〔2023〕7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深化我市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持续巩固和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围绕“四新”主攻“四化”,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以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质改善为主要目标,强化政策引导,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市内流域上下游地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权责对等
坚持生态环境只能优化、不能恶化的目标导向,强化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水生态保护和治理主体责任。以推动解决当前流域水生态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水质、水量等指标为主要考核依据,强化绩效目标约束,将补偿措施与环境指标改善结果挂钩。
(二)双向补偿、合力共治
采取市级参与,上下游县(区)互补模式,下游县(区)对上游县(区)提供良好水质、水量及生态产品付出的努力给予适当补偿,上游县(区)因辖区水质、水量下降给予下游县(区)适当补偿,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保护和治污的积极性,建立全覆盖、多方位、多元化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三)建立机制、逐步完善
我市境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将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市内各流域水质、水量监测机制建立健全状况,不断完善我市流域横向补偿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境内流域生态补偿,涉及流域为:乌江水系(三岔河)、北盘江水系(打邦河)、红水河水系(蒙江);涉及县(区)为:西秀区、平坝区、普定县、镇宁自治县、关岭自治县、紫云自治县。
四、实施内容
上下游县(区)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指标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清算。通过上下游县(区)相互补偿,切实调动县(区)保护水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一)补偿基准
补偿基准分为水质、水量两部分。
1.水质补偿基准。三岔河、打邦河、蒙江设置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断面共3个(见附件1)。将水质监测断面水质目标作为补偿基准,断面采用国家“采测分离”共享数据评价水质类别,省控断面采用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审核发布的数据评价水质类别。评价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共24项,水质目标按照生态环境部以及贵州省有关水质考核目标要求实施。
2.水量补偿基准。三岔河、打邦河、蒙江流域干流或部分支流设置水量监测断面共4个(见附件2)。将水量监测断面水量目标作为补偿基准,水量监测数据采用省水利厅、市水文水资源局和市水务局监测整编后的水量数据。水量目标按照水务部门最小下泄流量目标要求实施。
(二)补偿标准
1.水质补偿。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当月水质监测数据无法评价的,上下游互不补偿。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优于目标水质1次,则下游补偿上游20万元。当断面月均水质类别每劣于目标水质1次,则上游补偿下游20万元。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限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计算公式:F=20×(N优-N劣)。
N优: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的月份数。
N劣:断面水质劣于目标水质的月份数。
若F值为正,则下游应补偿上游资金。
若F值为负,则上游应补偿下游资金。
F的绝对值为断面水质补偿金额,单位为万元;当F的绝对值大于100时,F的绝对值取100。
2.水量补偿。按照省水利厅和市水务局确定的三岔河、打邦河、蒙江流域涉及河流水量分配确定的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断面年均流量必须满足最小下泄流量要求,否则上游县(区)需向下游县(区)补偿。当断面水量达到考核目标,或因不可抗力、应急调度等因素导致当月断面水量不达标的,上下游互不补偿。当日均最小下泄流量高于水量目标1次,则下游补偿上游10万元。当日均最小下泄流量低于水量目标1次,则上游补偿下游10万元。每个断面最高补偿金额原则上为50万元。
计算公式:H=10×(N高-N低)。
N高:日均最小下泄流量高于水量目标的月份数。
N低:日均最小下泄流量低于水量目标的月份数。
若H值为正,则下游应补偿上游资金。
若H值为负,则上游应补偿下游资金。
H的绝对值为断面水量补偿金额,单位为万元;当H的绝对值大于50时,H的绝对值取50。
(三)核算方式
生态补偿方式原则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来源于各县(区)预算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每年11月10日前,分别将上年10月至当年9月水质、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向市财政局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
(四)多元补偿
鼓励各县(区)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推动上下游产业发展合作和流域联防共治,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五、资金管理
(一)资金使用管理
补偿资金按省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能力建设等,不得违规用于建设楼堂馆所、购置小轿车、发放津补贴等。
(二)资金监督管理
市县两级财政、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对补偿资金的使用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及时有效。
(三)绩效管理
1.补偿资金按照“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好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补偿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资金使用单位落实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制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确保实现绩效目标。
六、职责分工
(一)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流域上下游县(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督促县(区)按规定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一是负责对有关流域生态补偿断面开展水质监测,测算各断面水质补偿资金;二是每年11月10日前将各断面水质补偿资金核算结果送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一是负责对有关流域生态补偿断面开展水量监测,测算各断面水量补偿资金;二是每年11月10日前将各监测断面水量补偿资金核算结果送市财政局。
因国家和省对水质、水量等目标进行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要及时调整并进行通报。
市财政局:一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负责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审核、结算和下达;二是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加强补偿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二)县(区)职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和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并将横向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横向补偿资金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在收到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后30个工作日内按核算结果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财政局通过上下级结算扣缴。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水质监测断面表
序号 |
流域名称 |
河流名称 |
上游县区 |
下游县区 |
监测断面 |
水质目标 |
1 |
乌江 |
三岔河 |
普定县 |
平坝区 |
斯拉河大桥 (国控断面) |
Ⅱ 类 |
2 |
北盘江 |
打邦河 |
关岭自治县 |
镇宁自治县 |
打邦 (国控断面) |
Ⅱ 类 |
3 |
红水河 |
蒙江 |
西秀区 |
紫云自治县 |
格八 (省级水功能区断面) |
Ⅲ 类 |
附件2
安顺市三岔河等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水量监测断面表
序号 |
流域名称 |
河流名称 |
上游县区 |
下游县区 |
监测断面 |
日均最小下泄流量目标(㎥/s) |
1 |
乌江 |
三岔河 |
普定县 |
平坝区 |
普定 |
12.1 |
2 |
北盘江 |
打邦河 |
西秀区 |
镇宁自治县 |
龙宫 |
0.289 |
3 |
打邦河 |
镇宁自治县 |
关岭自治县 |
王二河 |
0.765 | |
4 |
红水河 |
蒙江 |
西秀区 |
紫云自治县 |
猫营 |
0.462 |
备注:日均最小下泄流量目标根据每年贵州省和安顺市确定的目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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