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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和《安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安府发〔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公布、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立法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免、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或修改涉及医疗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三)提请编制或调整医疗保障总体规划、详细性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重要规范性文件等。
(五)制定或修改医疗保障政策的重大决策或者重大改革措施;
(六)决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涉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策。
第六条 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作为组长,其他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任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
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按照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局规划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编制。编制目录清单前,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可以向其他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征集决策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需调整决策目录的,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局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九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均应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决策事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与业主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及主要内容、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0日,特殊情况的,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承办机构对条件不成熟或其他原因未能吸纳的公众意见,视情况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安顺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较高社会公认度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机构或人员。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研究;
(二)科学性研究;
(三)可行性研究;
(四)经济社会效益研究;
(五)执行条件研究;
(六)对环境保护、居民健康及生产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研究;
(七)负面影响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研究。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确定咨询论证专家人选;
(二)承办机构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组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三)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在充分了解政策背景、决策目标等信息的基础上,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
(四)承办机构将专家组书面意见连同决策事项一并提交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财政资金、网络舆情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承办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估主体、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与方法;
(三)采取公示公告、问卷调查、实地走访或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
(四)根据社会反映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决策草案进行深入研究,详细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预测研判;
(五)针对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
(六)针对不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七)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决策草案提交局党组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前,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交局规划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具体承办机构及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以及说明(含备选方案);
(二)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
与该决策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三)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的报告;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合法性审查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局规划法规科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二十三条 局规划法规科收到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提交的决策方案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和局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主体是否于法有据;
(二)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履行;
(三)决策内容是否依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局规划法规科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按照以下类别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一)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法定职权范围的,建议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依法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报批;
(二)未履行法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补正或者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三)决策备选方案或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局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策草案提请集体讨论前,承办机构应当提前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决策的法律依据;
(二)征求公众意见及吸纳情况;
(三)专家论证意见;
(四)风险评估意见;
(五)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集体讨论程序按照《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党组会议事规则(试行)》《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局长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时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发现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研究,向局党组呈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通过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严格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违反程序决策或者久拖未决造成严重失误、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承办、执行决策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公布、执行、监督等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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