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 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依规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九)制定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 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十二)职责调整。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市民政局的医疗救助等职责划入市医保局。

(十三)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全市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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