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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法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 | 对带病回乡人员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 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3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发布,2021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修订)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委员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 第一节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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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发布,2021年8月20日最后一次修订) 第九章第五十三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委员令第608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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