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9-07 17:30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升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贵州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

安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一)主动公开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公安局重点公开与我局履行职责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

2.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5.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6.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措施、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7.行政确认(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8.本局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9.本局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以本局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情况;

12.本局作出的道路交通管制等告示;

13.本局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14.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

15.本局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局领导成员及工作分工,市公安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

16.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等情况;

17.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审计及政府采购情况;

1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文件,正式发文后,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文本(政策解读文本由拟文单位负责)应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公开。

2.非文件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办理程序及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非文件类政府信息,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应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经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3.局属各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初稿起草完成并呈报审核审批时,必须注明是否公开发布,通过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签发的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文件中注明“此件公开发布”字样,并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安顺市公安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表》

(三)主动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安顺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互联网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

1.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4.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5.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查、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

(一)依申请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公安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市公安局亲自提交书面申请,且内容可以当场答复的,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自受理登记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第三方权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安顺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并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3.受理登记。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为向市公安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受理部门。凡主送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信函、传真、网上登记表、《安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件),按照首接责任制,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负责登记受理。对于主送单位是局属部门的申请件,由收件单位按照首接责任制妥善处理,回复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在依申请受理过程中,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一次性书面(含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l)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2)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部分公众利益(含申请人本人),但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存在特殊需要证明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3)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的,应要求申请人更改或补充完整;

(4)申请人一次申请多个政府信息的,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即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的原则予以调整。

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应当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依法引导申请人正确行使申请权。

4.审核办理。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完成收文登记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件提出拟办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明确不属于市公安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按行文程序审核后向申请人发送《非本单位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事项不属于市公安局依法予以公开的内容,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义务人的,应告知申请人该公开义务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2)对属于市公安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件,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制作《安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按行文程序审核后,流转到负责具体业务的局属相关部门具体办理。

    (3)对市公安局为法定责任主体,但相应权限已下放至各

县(区)公安局的申请件,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制作《安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按行文程序审核后,交由该政府信息的实际实施主体办理。

(4)各县(区)局和局属相关部门收到《安顺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处理单》后,对不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申请件,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反馈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并说明理由。属于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按行文程序审核后反馈给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反馈件应注明办理科室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如需延期,办理单位应在办理期限内向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书面提出延期意见。

各地、各部门回复意见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条理清楚、表述准确,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5)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在收到办理部门提交的信息公开内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安顺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安顺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告知回执》。

(6)保密审查和法律审核。市公安局保密办应当对拟公开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保密审查,审查复核时限为2个工作日。申请公开内容涉及执法工作,应当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对拟公开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市公安局保密办复核审查通过后,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负责正式答复申请人,并要求当事人在《安顺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告知回执》上签字确认。答复意见如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7)对无法在收到申请办理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申请件,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负责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工作,拟制《安顺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报经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做出说明。
(8)对已办结的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件,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要按照“一申请一卷”的要求进行整理,每份卷宗应包括文档目录、申请表、告知书、内部审批资料、信函邮寄单证等相关资料,并按时集中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三)申请处理及答复方式。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答复或反馈:

1.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规定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4.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如已做出答复,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8.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再另行提供。

五、责任追究

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违规谁担责”的原则,按照办理流程环节,对相关责任予以明确。

(一)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在受理登记申请件过程中,存在超时限办理、遗失申请件及其附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保密办在审核过程中,存在超时限办理、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者遗失申请件及其附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保密办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各地公安机关和局属相关部门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存在超时限办理、办理反馈意见存在严重错误、遗失申请件及其附件、遗失办理过程痕迹证据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其他

(一)市公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市公安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人对全市公安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

(二)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情况,由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适时进行通报。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

(四)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内容的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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