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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许可 |
子项名称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许可 |
审批部门 | 市级公安机关、县区公安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能否在线申报 | 否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2号,1999年9月4日发布,1999年9月4日实施) |
审批条件 | 凡我市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 |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 |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 |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 |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 |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 |
二、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 |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 |
四、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 |
审批程序 |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前往边境地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派出所审查盖章后即可到市级公安机关或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 |
申请材料 | 一、《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 |
二、一寸大头白底照2张; | |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 《边境通行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一年。 《边境通行证》实行一人一证,并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二人。 |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 持《边境通行证》的居民,可在有效期内多次往返边境地区。 |
是否收费 | 否 |
办理流程 | 凡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的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前往边境地区,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派出所审查盖章后即可到市级公安机关或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边境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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