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

发布时间: 2014-08-29 11:28   


事项名称 居住证办理
法定实施主体 县区公安机关
实际实施主体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行政审批条件 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应当自居住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居住证。
1、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公民。在各区范围内流动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除外。
2、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工作场所、居民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3、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备案。
4、聘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当统一为其所聘用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请办理居住证。
5、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场所的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并协助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6、居住证严重损坏影响其使用功能,或者居住地址等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流动人口或者居住证申办义务单位应当自居住证损坏或者主要信息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申请换领新证或者办理变更手续。居住证遗失需要重新申领的,应当及时到居住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挂失和补领手续。
到直系亲属处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办理或者不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未满16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办理居住证。
下列情形按照规定办理登记,不办理居住证:
1、居住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等旅馆内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2、住院就医人员办理住院登记;
3、在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单位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负责登记;
4、在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员,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登记。
属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3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属第四项情形的,登记单位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
行政审批收费 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不收取费用。但流动人口因遗失、损坏而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缴纳工本费。
审批时限 材料齐备、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2、近期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2张;
3、固定住所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4、房东身份证;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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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材料提交所属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
2、相关部门及时受理、核对、录入、传输、制证;
3、申请人到所属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或社区服务中心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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