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4-08-29 00:00   

行政执法名称: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公布)

行政处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执法机构:

安顺市公安局

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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