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14-08-29 00:00   

行政执法名称:

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公布)

行政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执法机构:

安顺市公安局

办理流程: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分享到:

电脑版|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