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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草案)》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3-01-29 08:0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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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配合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乡村振兴,依法建立、健全安顺市农村公路法律法规体系,市人民政府及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将《安顺市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计划后,我局调研起草了《条例(草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安顺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安顺市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工作。但这些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和保障机制均十分有限,有必要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规范内容、保障机制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完善。

二是推进农村公路依法治理的必然要求。制定《条例》将有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制化,构建更加完善的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压实各级政府的农村公路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对广大农村的服务水平,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三是推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目前全市农村公路由“十一五”初期的 7936 公里增加到 14565 公里,增幅达 183.5%,解决了广大农村“出行难”问题。但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不适应的问题。比如管理体制机制不畅、人员结构老化、养护资金筹集困难、养护投入严重不足等。需要通过立法,统筹农村公路规划,拓展服务功能,将农村公路与农业产业园区、乡村旅游整体规划和建设,为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目前,全国已有 13 个省份通过了地方农村公路条例,地方实践充分证明农村公路立法符合群众的迫切需要。《条例》通过加强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管理的法律地位,健全“群专结合”的农村公路养护制度,支持将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纳入村规民约,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农村公路发展实践中。

二、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总则、规划建设、公路保护、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5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在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作出必要的概念界定,规定农村公路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基础上,主要规定了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相关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主体职责,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养护工作与农村产业发展、农业项目建设、乡村旅游经营等项目协同发展,规定了建立公民义务巡查员制度,规定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建设”,主要规定了农村公路规划编制的主体、程序和要求,明确我市农村公路的具体建设标准以及附属设施等方面的相关要求,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的相关资质要求、招标及验收要求和质量责任制度,以及项目数据库建设等内容。

第三章“公路保护”,主要就公路用地、用地许可,建筑控制区与农村公路建设需要的迁改配合,以及农村公路的限行管理、禁止行为和路况巡查、应急管理,和公路绿化、智慧化建设、公路转隶作出了规定,对废弃农村公路路段的土地利用、农村公路的档案建设与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四章“养护管理”,规定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养护管理的职责主体与养护内容、工作原则,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人员配备、修复性养护和应急养护中规模较小或者技术简单工作的一定灵活性安排,以及预防性养护和修复性养护工程可以合并验收作出了规定,明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数额及匹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规定标准,明确了每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比例以及管理程序要求、养护作业要求。

第五章“资金保障”。本章是《条例(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来源渠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含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灾毁修复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公路等级、里程、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县(区)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辖区内各级农村公路年度财政资金投入额度,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明确用于农村公路非财政资金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在之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等的禁止性规定基础上规定了违反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村公路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在相关上位法基础上构建我市农村公路违法责任体系。

第七章“附则”,规定法规的生效(施行)时间。

三、其他事项

(一)将组道纳入规制范围。在2015年5月25日《贵州省公路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的规定,结合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本条例所指的农村公路是指已纳入国道、省道规划但仍未纳入省级养护和管理的国道、省道公路及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包括桥梁、隧道、涵洞、渡口”……“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按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在3.5米以上通达村民组的公路”的规定,在安府办发〔2021〕1号《安顺市全面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关于“组道”规定的基础上,参考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遵府办函〔2020〕218号《遵义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关于“组道”的规定,《条例(草案)》将组道纳入规制范围,在第二条规定了“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及其附属设施。”“组道是指除村道以上等级公路外,按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者省有关农村公路的技术标准建设,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连接村民组与村或其他村民组等外部联络的公路,不包括机耕道、组内街巷道路、村民组内连户路、企业出资建设并以自用为主的道路。”将“路基宽度不少于4.5米”以及“连接村民组与村或其他村民组等外部联络”作为界定组道属于“条例”所规范的农村公路的必要条件。

(二)明确基本原则。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因地制宜、安全畅通、保证质量、建设改造与管理养护并重。

(三)落实主体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养护方面的责任主体地位,并“依法为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同时明确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四)建立义务巡察制度。建立区域内公民对乡道、村道、组道义务的自荐或接受委托作为本人居住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的义务巡查员的制度。充分利用乡土人力资源、调动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积极性。同时明确鼓励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采取自愿捐资、筹资投劳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对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根据公路管理和建设的专业要求,结合地方实际,考虑客观限制因素,明确新建、改建县道有条件的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有条件的乡道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双车道的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村、组道有条件的一般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单车道的技术标准,并强调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存在较大限制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并通过技术安全论证后实施,并完善相关设施。

(六)合理扩大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贵州省公路条例》第十六条,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农村公路及其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桥梁垂直投影面起1米的土地为农村公路用地。同时明确县道从其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少于10米、乡及村道从其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少于5米、组道从其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少于3米为建筑控制区。为了有利于适应后期经济社会发展拓宽建设的需要,作出了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适当扩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的引导性规定。

(七)作好应急处置。考虑到我市山区较多、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等,《条例(草案)》在《公路法》、《贵州省公路条例》基础上就道路的通行限制作出了规定,并规定限行、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禁行的应当发布公告、设置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结合实际情况规定了多种禁止行为。规定了路况巡查及问题报告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制度,明确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修复,导致交通中断、难以及时恢复的应当及提前在路口设立提示标志、告知绕行路线。对公路绿化、智慧化建设、路权转隶、档案管理作出了规定。

(八)明确废弃公路处置程序。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规定了废弃公路(路段)土地利用制度,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资产清查,确认农村公路废弃或者丧失功能的,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村民意见基础上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废弃公路土地利用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九)加强养护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养护管理的基本要求、职责主体、养护管理及工作原则以及养护内容,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乡道的养护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村民委员会履行村道、组道养护管理职责,有条件的县(区)可以整合两个及以上的乡级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片区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规定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根据路基宽度、交通流量按照县道4至6公里、乡道6至8公里配备1名日常养护人员并达到路面整洁无杂物、边沟畅通无淤积的要求。

(十)强化资金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是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别是养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路使用磨损或者毁坏等必将产生愈趋巨大的资金需求。为此,在明确资金来源的基础上,规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数额及匹配比例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按照每年不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5%的比例安排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含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灾毁修复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路等级、里程、养护成本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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