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非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核准范围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它水利项目,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的水利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50万千瓦(不含)项目,跨市(州)的项目,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
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燃煤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报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直流项目,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跨市(州)500千伏以下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普通省道网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现状或规划为四级及以上通航河段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市(州)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长江干线航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其余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内河航运:高等级航道项目,高等级航道上的航电枢纽项目,水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报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增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镇道路、供水、排(雨)水、地下综合管廊、燃气、供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含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报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隶属中央的项目,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隶属地方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管。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批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16〕1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六)《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
(八)《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2号)
(九)《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20号)
(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
(十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
(十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下放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4〕1423号)
(十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十六)《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内容审核规定》(黔发改法规〔2015〕484号)
四、申请材料目录
(一)项目申请报告上报文(一式1份)
(二)项目申请报告(一式1份)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四)外商投资项目还应附送以下文件(一式1份):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
3.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五、办理方式
全年办理
六、办结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以及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需要评估的,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应当明确评估重点和评估时限,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 个工作日,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有关情况和文件做进一步澄清、补充,并下达通知书,项目单位需在10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窗口电话
0851—32280035
八、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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