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行政机关:安顺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袁媛 党组书记、局长
受委托单位: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坤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实现执法重心下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就近管理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医疗保障工作,避免多级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控,经安顺市医疗保障局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商,决定委托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辖区范围内行使安顺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行政执法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范围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辖区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1、自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之日起以安顺市医疗保障局的名义,按照《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有关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决定、送达、申请强制执行等(行政强制措施权除外),跨区域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由我局指定管辖或直接办理。
2、在开展委托行政执法工作中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由法制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案件审核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办案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三、执法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四)《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五)《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六)《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八)《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九)《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十)《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十一)其他有关的医疗保障行政法规、规章、标准等。
四、委托行政机关责任
(一)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违纪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四)与受委托单位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解除本委托书,并向相关主管单位提出追责问责建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及范围。
五、受委托单位责任
(一)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法制审核,受委托事项不得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依法执法、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
(四)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委托期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五)受委托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六)为处理因委托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六、委托期限
(一)自2025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书;
(二)委托期间因法律修订、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不能继续委托执法及法制审核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七、其他
(一)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行政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执两份;
(三)本委托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委托书的附件,附件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委托期间,委托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依法使用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
(五)本委托书生效后,双方应当将委托执法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单位:
安顺市医疗保障局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媛 法定代表人:曾坤
2025年6月30日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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