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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 第1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7-17 11:25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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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零售药品价格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合理调整零售药品价格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并积极推进建议办理工作。结合医保部门职责:一是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二是《中央定价目录》(2020年)规定“特殊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定价权限在国家医保局。除特殊药品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鉴于当前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部分药品价格和调整药品政府定价目录的权限都不在市级医保部门,我局将积极把代表提出的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目前,我市正通过医保公众号落地应用药品公开比价小程序,实施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监测治理等措施,推动定点药店在价格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服务群众等方面体现出更高的规范性和经济性。

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职责:一是市场监管部门已将持续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纳入重点工作,强化日常巡查,重点监测常用药等群众关切品种的价格波动,对价格违法线索“接诉即办”,严查哄拾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二是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零售药店规范公示药品价格,增加价格透明度。关于对零售药店药品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指施进行干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职能职责抓好贯彻执行。零售药店药品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价格监管的职责重点是规范零售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于零售药店药品的价格定价无权干预。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安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56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邓宁;联系电话:33227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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