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局:
根据安排,我局作为陈宏委员提出《关于落实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提案》(2024年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第2024020233号提案)的协办单位,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关于我市现行有关计划生育的医保报销政策方面
职工医保:按照《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方案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安府办发〔2015〕150号),第十四条“符合国家或省、市的政策,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是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费用;二是生育子女后采取避孕措施再次怀孕做流产术或引产术的费用;三是在生育年龄实施内实施永久性绝育实施的费用;四是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的费用。”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二、关于推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方面
积极落实《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充分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将生育三孩纳入生育津贴享受范围,足额发放生育津贴。
三、关于完善我市生育保障政策方面
2023年,我局印发《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安医保发〔2023〕20号),完善生育保障政策:一是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障范围,且不再另行征收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用。将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后,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补助金待遇。生育医疗待遇与在职职工保持一致。在我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时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0天×98天。二是提高职工医保产前检查门诊待遇。将职工医保产前检查从定额700元调整为限额1200元,支付比例为90%,不设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灵活就业人员产前门诊检查按职工产前门诊检查规定执行。三是新增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待遇。城乡居民医保产前检查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叠加待遇可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50%,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报销。
综上所述,无论在计划生育方面、还是在落实三孩生育政策方面均有相应医保待遇政策,我局也在省医保局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市生育保险政策,为我市参保人提供更好的生育保障。
安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程燕,联系电话:3322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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