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关心关爱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工作,规范安顺市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使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 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 及《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家单位印发<关于设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基金,是由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安顺市红十字会、安顺市民政局发起并在安顺市红十字会设立,通过财政资金注入,对外由安顺市红十字会以本基金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援助关爱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市级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援助关爱和扶持的范围是指具有安顺户籍并在安顺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库内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基金使用对象为安顺市困难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两类。其中,援助关爱包括资助和褒扬:资助对象适用于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褒扬对象适用于在国家、全省和全市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在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实施退役军人关爱公益服务项目,对享受社会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我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家庭,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对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以银行贴息为途径,给予就业创业扶持。
第四条 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全市性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扶持项目,重点是市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内的资助褒扬和扶持对象。
第五条 为加强基金管理,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顺市红十字会和安顺市民政局联合成立“安顺市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并指导市、县两级开展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顺市红十字会和安顺市民政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顺市红十字会和安顺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处理有关事务。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年度总支出中提取5%的费用作为管理成本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中所产生费用。
第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基金募集
第七条 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注入和社会捐赠,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注入资金和有关基金支持,以及安顺市红十字会和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动员社会各界捐赠或利用关爱基金平台发起的众筹募捐。其中,众筹募捐可以资金形式进行。
第八条 安顺市红十字会负责将基金向民政部“慈善中国”平台、省市民政部门备案为“常年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安顺市红十字会和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基金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
第九条 基金开展互联网募捐,由安顺市红十字会依法设立并将互联网募捐途径对外公布。
第十条 基金在安顺市红十字会设立专户管理,财政注入资金、有关基金支持、线下社会募捐及募捐信息平台募捐资金统一进入安顺市红十字会指定账户。安顺市红十字会确认资金到账后及时向捐赠方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并进行公示(捐赠方明确要求不公开的除外);募捐资金应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方意愿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安顺市红十字会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安顺市红十字会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顺黔中支行
账 号:23441001040001179
因该账户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赠,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根据捐赠意向务必注明“XX(捐赠主体名称)捐赠市级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运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运用。立足优待扶持、突出救急济难、彰显褒扬激励。基金开展扶持援助和褒扬激励以尚有余额为前提,公开募集资金原则上捐赠方明确指定使用意向的严格按照捐赠方的要求进行使用,捐赠方没有指定使用意向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使用;基金管委会每年底可综合基金的资金使用、开展帮扶褒扬等实际情况,对下一年资助、褒扬和扶持的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适时在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试行期间基金资助、褒扬和扶持适用情形和标准如下:
(一)援助关爱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性灾难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其经常生活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视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1至12个月的临时救助。
(二)援助关爱对象本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受到其他严重伤害的,经医保报销后自付段(以报销后的剩余发票为准,不含门诊诊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且无力承担的,予以一定资助,全年资助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总和不超过2万元。
(三)援助关爱对象本人、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性灾害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其家庭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抚慰金。
(四)援助关爱对象子女在读高中、大学,或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或职业教育的,视家庭困难情况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资助。
(五)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退休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视情况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资助;援助关爱对象本人领办创办企业的,根据其领办创办企业规模、退役军人在该企业就业人数等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及贷款金额、贷款年限和贷款利率实际,视情况给予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六)援助关爱对象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示范带头及其他作用发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根据贡献大小、表现情况、影响程度等给予本人或家庭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资金褒扬激励。
(七)其他可适用于资助、褒扬和扶持的情形,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逐级报审后,以资金或物资形式开展针对性、个性化、多元化的援助关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扶持: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 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 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材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尚未解除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内符合援助关爱条件的,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所属单位(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各地可适用于其他援助关爱情形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同一事由一年内重复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援助关爱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 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四)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受理资助扶持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代办送审,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安顺市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申请表》,并在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审),由主管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至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通过并对拟援助关爱对象身份进行系统比对确认后进行公示,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呈基金管委会主任审批后,安顺市红十字会根据“三重一大”要求集体研究适时将帮扶资金拨划至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账户;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由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三重一大”要求集体研究提出基金使用申请,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议,安顺市红十字会根据“三重一大”要求集体研究适时拨划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账户,确保基金管理使用准确无误、公开透明、账目清晰。
原则上各级审核单位审核申请人及下一级单位申请材料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即时审核办理。
第十六条 开展全市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全市有影响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关爱行动及褒扬激励类的关爱工作由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基金管委会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十七条 安顺市红十字会、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别负责保管基金募捐及运行使用原始凭证,立案备查。确保每一笔基金(含物资)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等经得起历史和社会各界的检验。每年五月底前对上一年基金使用情况完成审计并进行公示,审计费用由市级援助关爱基金拨付。
第十八条 基金自觉接受包括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市纪委监委监督、审计监督及民政监督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物资划拨等情况通过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实时、全流程公示。每年底前,安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将相关印证资料及款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红十字会及捐赠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级基金管理使用运行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事项由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限为一年,试行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
附件: 1.安顺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
2.安顺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
3.安顺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就业创业扶持申请表
附件1
安顺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资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照片 | ||||
婚姻 状况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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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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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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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情况 |
£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 | |||||||
服役 部队 (番号) |
服 役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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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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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原因、拟申请帮扶事项及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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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有关单位及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在“安顺市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有关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基金管委会审批意见 |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各审核部门自行复印留存一份备案。有单位的仅需签署本人单位、主管部门及审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无单位的请按上述程序报审。照片规格为小二寸蓝底。
附件2
安顺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褒扬申请表
拟褒扬对象的基本情况 |
照片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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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状况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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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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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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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 | ||||||||
服役 部队(番号) |
服役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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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迹(主要包括拟褒扬对象主要事迹、褒扬形式及褒扬资金等) | |||||||||
申请人签字 |
年 月 日 | ||||||||
拟褒扬对象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其所在单位推荐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基金管委会审批意见 |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各审核部门自行复印留存一份备案。照片规格为小二寸蓝底。
附件3
安顺市市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就业创业扶持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文化 程度 |
照片 | ||||
婚姻 状况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 住址 |
联系 电话 |
|||||||
工作 单位 |
职务 |
|||||||
申请人情况 |
£零就业£创业 | |||||||
服役 部队 (番号) |
服 役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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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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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由(主要包括家庭人员就业情况或目前创业情况及拟申请扶持金额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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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供的所有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同意有关单位及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在“安顺市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有关平台公布相关信息。 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 |||||||
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单位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意见 |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基金管委会审批意见 |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此表各审核部门自行复印留存一份备案。照片规格为小二寸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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