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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6-03 17:26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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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秩序,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切实保障出租人、承租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房屋出租基本条件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违法建筑、擅自搭建的违章建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不得出租。

三、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

(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对外来暂住人口应于七日内协同其至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如实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联系方式、职业或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信息。

(三)发现承租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定期实施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房屋承租人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租赁手续。

(二)外来暂住人员应在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

(三)禁止利用租赁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单位承租或集体承租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五、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实施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情节较轻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四)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依法进行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公安局

 2025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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