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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支持大数据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发展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4-01-03 15:25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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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实施数字经济战略上抢新机”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打造优质服务营商环境,推动安顺市大数据企业集聚发展,鼓励大数据企业走出去开拓业务,做大做强,结合安顺市招商引资等政策,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措施所指的企业,均为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在安顺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状况良好的大数据企业或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大数据企业主要指从事大数据存储、采集、清洗、加工和算力服务、人工智能、数据安全、数据标注等,且已纳入市统计局统计的规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的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指建成并经市、县(区)同意的大数据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数字技术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平台、开放创新平台、测试认证服务平台、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市场主体孵化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大数据领域企业。

支持对象由企业所在县(区)大数据行业主管部门推送至市大数据局。

二、场地支持

 大数据企业租用安顺大数据产业发展中心、安顺011科创谷或其他产业发展聚集园区的场地,经企业所在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或园区管理单位同意,符合园区管理标准,从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场地租金全免,由企业所在县(区)负责兑现。

    三、云资源支持

 对入驻安顺市的大数据企业,租用安顺云服务商云计算、存储、安全、带宽等算力资源服务的,可根据租用服务的规模给予优惠,对年租用规模达10万元以下、10万至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在标准价格的基础上一次性给予10%、20%、30%优惠。

    四、算力服务支持

    鼓励支持发展算力服务,打造贵州绿色算力(安顺)基地,对出售算力服务到省市外的,市大数据局将通过申报项目争取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或财政预算资金等给予支持,单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创新应用支持

 鼓励大数据企业开展大数据应用场景创新开发,经市大数据局核实,可从城市数据中获取政务和社会融合数据。

 鼓励大数据企业依托创新应用场景拓展市场,做优做大做强,市大数据局给予宣介通道、展会活动平台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大数据企业和国有企业合作,与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带动力和影响力的产业供应链平台。

六、地方贡献奖励

    (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

    1.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20%、30%以上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度营业收入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二)公共服务平台

    对建成的大数据人力资源服务平台、数字技术服务平台、生产性服务平台、开放创新平台、测试认证服务平台、基础设施服务平台、灵活用工平台、市场主体孵化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大数据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年度服务市场主体营业收入分别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其每年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补贴时间最长3年。

    (三)企业集聚发展

    鼓励各软件园区积极申建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软件名园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贴。

    七、医疗教育保障支持

    市卫生健康局建立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健康服务档案,市、县(区)定点医疗保健单位对引进的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开通健康体检绿色通道,提供每年健康体检服务。

    新引进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转学的,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区)内,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就读。申请转入安顺市普通高中就读的,按与原就读高中类别相同的原则,结合本人意愿与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服务(居住)地县(区)内普通高中入学。参加中考、高考的,严格执行当年省、市中考高考相关政策。

    八、人才引进培养支持

    鼓励大数据高端人才到安顺市创新创业,经企业所在县(区)人才工作机构同意,可提供人才公寓或购房优惠支持。

    鼓励支持对象与安顺市地方高校、科研院所、研究机构等开展合作,建立见习基地,在政策范围内向企业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见习补贴。

    对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安顺优才卡”“安顺人才服务卡”,持卡人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积极推荐参与省、市人才项目评选。

    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及直系亲属落户安顺市的,在政策范围内享受购房、就业推荐等优惠政策。

    九、奖补兑现

    (一)符合奖补条件的支持对象需向县(区)大数据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和支撑材料,核实后报市大数据局,经评估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指定相应部门负责兑现各项支持政策,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奖补条件造假骗取套取资金的支持对象,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整改、收回资金等措施,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地方贡献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按照2:8的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兑现工作按年度开展,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次年3月开始递交申请,市、县(区)两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核实后报市政府同意,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市级财政将市级奖励拨付县(区),由县(区)统一将市、县(区)级奖励拨付企业。

    (三)本政策措施涉及优惠措施与国家、省、市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的,按“从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四)对本政策措施内涉及的企业、项目按照国家、省、市行政机关相关文件或办法评定。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按《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支持大数据及平台经济企业发展九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安市办通字〔2021〕15号)及《安顺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安数据领办〔2021〕7号)应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还未执行到位的,按照原文件执行到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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