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数据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26号)精神,为认真抓好《贵州省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问责暂行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全面落实和推动我市大数据战略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学习贯彻《问责暂行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问责暂行办法》共六章二十五条,主要包含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结果运用、附则等内容。全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站在旗帜鲜明讲政治的高度,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组织党员干部传达学习,确保传达学习到位,宣传理解到位。
二、抓好贯彻落实。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强化政治担当,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数据战略行动的各项决策部署,贯彻《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和《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6〕29号)以及年度目标任务,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主动研究、带头落实大数据战略行动,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到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各项工作中来,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大数据战略行动。
三、强化追责问责。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将贯彻执行大数据战略行动各项决策部署纳入监督检查重点,对开展大数据工作落实不力的相关领导集体、相关负责人实施问责。
四、纳入绩效考核。各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目标绩效考核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将问责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绩效管理和领导班子及干部考核,作为单位检查评比以及个人考评任免的重要依据。
2019年5月22日
(联系人:牟利刚;联系电话:3332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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