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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6-04-13 10:39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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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价格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两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西秀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制定本区域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市发展改革委、西秀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发展改革(物价)局按收费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核发《收费许可证》;平坝县、普定县、镇宁县、紫云县、关岭县、黄果树管委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此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收费标准和进行管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

(一)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停车场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车站、码头、殡仪馆、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内设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经营成本、设施类型、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城市中心区域停放标准高于非城市区域停放标准、占道停放标准高于专用区域停放标准、室内停放标准高于室外停放标准、高峰时段停放标准高于非高峰时段停车标准、中大型停放标准高于小型车停放标准、超大型车停放标准高于中大型停车标准的原则实行区别定价。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及机动车停放车型的划分

机动车停车场类型划分为室外、室内(地下)、占道临时停车三类。机动车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及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第七条安顺市两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划分

    主城区是指包括东至沪昆高速公路清镇段安顺东站收费站,南至沪昆高速公路清镇段安顺南收费站,北至二环路、西至双阳路口合围的区域,主城区之外为郊区。

第八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政府定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内、外停车场

7:00-22:00

小型车

5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6元/车次/4小时

大型车

7元/车次/4小时

22:00-7:00

小型车

8元/次

中大型车

10元/次

大型车

12元/次

注:机场、车站自行经营车辆免收停车费,专线对开营运车辆20座以下客车150元/月,20座-45座客车180元/月,46座以上客车210元/月。临时停放按4小时为1车次(含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30元。

2、殡仪馆、火化场配套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外停车场

全天

小型车

3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4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5元/车次/12小时

注: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3、医院内设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内设停车场

7:00—20:00

小型车

2元/小时

中大型车

3元/小时

20:00—7:00

小型车

10元/次

中大型车

15元/次

注:对就医患者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不收费;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30分钟不作扣除),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对同一车辆全天累计收费不得超过20元;办理住院的病人停放车辆全天停车收费不得超过10元。

4、学校、图书馆、群艺馆、博物馆、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内设停车场

8:00—18:00

小型车

2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3元/车次/4小时

18:00—8:00

小型车

4元/次

中大型车

8元/次

注:4小时为1车次(含4小时),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个车次,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8:00—18:00对外来单位办事车辆免收停车费。

5、黄果树、龙宫景区景点配套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景区景点配套停车场

全天

小型车

10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20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25元/车次/12小时

注: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6、其余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8:00—20:00

小型车

5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10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20元/车次/12小时

20:00—8:00

小型车

8元/车次/12小时

中大型车

15元/车次/12小时

大型车

25元/车次/12小时

注:12小时为1车次(含12小时),12小时以上不足24小时按2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7、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临时占道停车点

8:00—22:00

小型车

3元/车次/3小时

注: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不收费。3小时为1车次,3小时以上不足6小时按2车次,6小时以上不足9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同一路段几次临时停车,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计时时间以收费人员安排车辆停放完毕到停车人离开车内时间起计。占道临时停放服务收费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城管(建设)部门划线设置确定的临时占道停放点,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城管(建设)部门划线设置的不得进行收费。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1、住宅区(含商住楼)配套停车场

(1)小区内固定停放收费标准: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运营成本制定向下浮动幅度。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内停车场

小型车

150元/月

中大型车

180元/月

室外停车场(点)

小型车

100元/月

中大型车

120元/月

注:室外停车场(点)对小区业主最高限价80元/月,对购买车位业主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管公司自行协商。

(2)小区内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室内(地下)、室外临时停放点

8:00—22:00

小型车

3元/车次/4小时

中大型车

4元/车次/4小时

大型车

5元/车次/4小时

22:00—8:00

小型车

5元/次

中大型车

6元/次

大型车

8元/次

注:临时停放点车位对小区业主最高限价50元/月。非业主按4小时为1车次收费,4小时以上不足8小时按2车次收费,8小时以上不足12小时按3个车次收费;在一个车次时间内,只收取一次停车费。

2、其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以下价格为最高限价,可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地段、运营成本制定向下浮动幅度。

路段

时段

车型

收费标准

主城区

8:00—20:00

小型车

3元/次

中大型车

5元/次

大型车

10元/次

20:00—8:00

小型车

5元/次

中大型车

10元/次

大型车

15元/次

郊区

8:00—20:00

小型车

2元/次

中大型车

4元/次

大型车

6元/次

20:00—8:00

小型车

6元/次

中大型车

8元/次

大型车

10元/次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根据其所在区域、供求状况、建设及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自行制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规定

(一)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所有单位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民政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和停车场进行评估,根据道路通行状况和交通影响及时调整城市范围内的停车泊位。

(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各执收单位持停车点的相关手续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各执收点其入口处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其内容包括收费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内容。收费公示牌按贵州省物价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三)对出现的未经批准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未进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凡未进入停车场点和未实施停车服务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服务费:

1、进入车站、码头、住宅小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医疗机构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2、进入游览参观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

3、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

(六)各停车费收入应用于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工资和停车场场地改造建设占道临时停放收取的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车辆临时停靠点管理人员和道路交通协管人员的工资、福利、车辆临时停靠点标志、标线、标牌、标识设置和两城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等建设。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施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戴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及时购买机动车有关停放服务保险,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火灾、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属免费停放服务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中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室内和地下停车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其他可供车辆停放的场地等。

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产权或经营权,非建筑物配套的停车场。

停车点、临时停放点是指小区、住宅区等地方暂时性为社会车辆提供临时停放服务的地点。

第十五条本通知自2013年 月 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原我市涉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一律废止执行。

附件:安顺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停车场名称

计费时段

计费单位(次、小时、天、月、年)

收费标准(元)

免费停

放时段

批准机关

及文号

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内部监督电话

说明: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的公示牌为绿底白字。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不须公示批准机关及文号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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