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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中院公布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发布时间: 2025-01-02 18:3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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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从安顺市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由遵义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24)遵仲裁字第749号调解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5日前退还申请人王艳货款68050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9824元,处理费4153元,合计13977元,根据《遵义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第十条“仲裁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开庭审理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受理费退回20%”的规定,退回申请人王艳案件受理费1964.8元,本案实际案件受理费7859.2元,案件处理费4153元,合计12012.2元,由被申请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鉴于该费用已由申请人王艳预交,被申请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5日前将12012.2元直接支付给申请人王艳;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于2024年9月5日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生效。

因被执行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2024年12月,被执行人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宗盛刺梨产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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