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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2起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日期: 2025-01-24 22:5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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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普定县某某烟酒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及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11月24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夏某兰经营的普定县某某烟酒店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发现摆放了经营有外包装标示有“军中茅台、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产地:贵州省仁怀茅台镇酱香型白酒核心产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专供”等标签的白酒4瓶;外包装标示有“食品名称:茅台内供酒(酱香型)、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1、厂址(原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职工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红色包装白酒2瓶;外包装标示有:“食品名称:茅台内供酒(酱香型)、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0001、厂址(原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内部专用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标签标示的蓝色包装白酒2瓶;外包装标示有:“食品名称:茅台1918酒、香型:酱香型、酒精度:53%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QS520015011077、生产厂家:贵州茅台年份酒公司、厂址(原产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茅台政府接待指定酒”等标签的白酒2瓶待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10瓶不同品类白酒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

经查明,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84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白酒时,未对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茅台内供酒”4瓶、“军中茅台”4瓶、“茅台1918酒”2瓶,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2:普定县某某便利店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白酒及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保存相关凭证案

2024年8月26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谢某萍经营的普定县某某便利店内货架摆放有标识为:“专家品鉴酒(酱香型)”4瓶,“FreeFlower”3瓶,“茅台镇原味酒(贵鉴)”2瓶,“衡赖1997酒”2瓶,“应贵烧坊(30陈酿)酒”4瓶和“糯高粱酒”8瓶,经查,上述白酒的生产厂家均为虚假信息,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004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白酒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

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的“专家品鉴酒(酱香型)”4瓶,“FreeFlower”3瓶“茅台镇原味酒(贵鉴)”2瓶、“衡赖1997酒”2瓶、“应贵烧坊(30陈酿)酒”4瓶和“糯高粱酒”8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购买酒类商品时,应选择资质齐全的销售渠道,索取并保管好购买票据。如果在市场上遇到声称售卖“特供酒”的行为或发现相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或通过市场主体“直通车”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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