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沈肖与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4)黔0402民初1714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被告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沈肖46382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8%向原告沈肖支付2024年1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利息;2、被告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支付原告沈肖律师费6000元;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44元,合计1099元。由被告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0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4年10月,被执行人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安顺卓京红鲤贸易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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