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执行人安顺市镇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限制高消费。
据悉,国泰瑞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顺市镇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2023)穗仲案字第1192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质量保证金188705.1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88705.1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受理费7502元、处理费3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因被执行人安顺市镇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4年8月,被执行人安顺市镇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顺市镇宁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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