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告,被执行人贵州安顺风欣捷洗涤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被限制高消费。
申请执行人贵州王力水塔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安顺风欣捷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由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23)黔0402民初895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1.支付原告贵州王力水塔商贸有限公司冷水箱货款人民币9800元;2.被告贵州安顺风欣捷洗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王力水塔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因被执行人贵州安顺风欣捷洗涤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2024年8月,被执行人贵州安顺风欣捷洗涤有限公司因未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贵州安顺风欣捷洗涤有限公司限制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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