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嘱托、感恩奋进,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市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市长外出时,应向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外出时间较长时,其工作由市长或主持政府工作的副市长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第八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十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强力推进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突出军民融合、全域旅游,倾力打造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奋力续写新时代富美安顺改革发展新篇章。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建设诚信安顺、开放安顺、法治安顺。
第十五条 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努力建设平安安顺、和谐安顺。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十七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理念,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大力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或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命令。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文件草案应在送审前先交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
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部门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四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规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的,应事先征求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的意见;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新闻发布工作,对常规政务信息、社会热点信息、突发事件信息、重要预警信息、重大活动信息、舆论监督信息等,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专访、官方网站、“两微一端”等方式和途径及时、真实、准确对外发布,表达观点立场、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两微一端”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二条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市政协、各民主党派、无党派和人民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提案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七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政府决策执行纠偏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及倒查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服务市领导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五)讨论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服务市领导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督查督办局、市司法局、市发展研究中心、市新闻办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有关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报请市委决定的重大重要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讨论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市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原则上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市长确定,或者由市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议题内容须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完善,或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参加和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其他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会议召集人报告。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常务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会签审核相关内容,报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由委托人签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的工作会议。
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提前2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长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五十条 通过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的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必须结合工作职责,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紧急事项必须及时汇报并抓好落实。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紧急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五十三条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人事任免议案,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五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签发。
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发文计划,对未列入年度发文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原则向市人民政府报批。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属于急件的公文,即到即办。加快推广推进机关信息化建设,全面普及电子公文应用和无纸化办公,提高工作效率。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批办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章 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涉及全市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市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市委审定。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向市政协通报情况时,报告稿应先经市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核。
各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市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六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确保政令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第六十一条 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市长、副市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二条 收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严格按规定时限要求办结和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市人民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外出按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副市长和秘书长外出(市外),应事前书面或口头请示市长,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外出时,由本人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报告,经批准后,须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行止日期。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离安外出(市外),应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经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行止日期、地点、事由。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牢记初心、勇担使命,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大力培育和弘扬“团结奋进、拼搏创新、苦干实干、后发赶超”新时代贵州精神,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全面推进政府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好清正廉洁的表率。严格规范权力行使,大力发扬干事创业敢担当的精神,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始终保持廉洁本色,严格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禁止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为自己及家属亲友谋取私利。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发展型、法治型、廉洁型机关。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选择工作好的典型,总结推广经验。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调研参观。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第七十五条 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未经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
第七十六条 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制定出访计划,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管理规定。
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十七条 市长、副市长会见市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外国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科)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经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科)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按分工分别报市长、副市长决定。
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来安,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陪同的,由接待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科)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科)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及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分别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事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科)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十八条 国务院各部委副部级以上领导来安,由相应对口部门做好接待方案并提出接待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市接待办具体承办。省直各部门领导来安,由相应对口部门做好接待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后,对口部门承办。省外政府代表团来安考察、参观,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由市接待办和对应部门具体承办。
省直部门领导来安,须报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七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公务活动和外事活动,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邀请市长、副市长参加的重要活动,原则上须提前7天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八十条 市直部门按照市人大每年年初审批的财政支出预算,由分管副市长审定或签批,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管副市长审定的方案或签批的意见办理预算资金拨付。拨付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签。
第八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支出事项,如因特殊事项需要超预算追加支出,一律在每年下半年度办理,列入10月预算调整草案,按照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在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前,按照以下权限报审:
(一)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签;
(二)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由市长审签;
(三)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审议;
(四)5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召集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十二条 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收取的教育收费等财政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按财政专户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安排,经分管副市长审查,并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高新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果树旅游区管委会比照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7年8月6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安府发〔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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