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说明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1.7 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2.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分级
3.2 信息监控
3.3 预防措施
3.4 预警及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应急响应
4.3 信息报告
4.4 先期处置
4.5 应急监测
4.6 应急处置
4.7 信息发布
4.8 安全防护
4.9 响应终止
4.10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5.2 责任追究
5.3 善后处置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与资金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取水安全保障
6.6 宣传与演练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修订预案及协作
7.2 预案实施时间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说明
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印发《安顺市市级饮用水水源地(夜郎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于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要求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风险源点发生变化,此次对其进行重新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附件三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风险评估流程重新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风险评估,通过现场踏勘,识别出非点源、固定源及流动源方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从而得出风险管理方面需要加强管理的结论,更进一步明确了水源地潜在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同时对应急组织机构进行了更新,更加明确各应急小组职责,细化完善了应急响应流程、预警预防措施等。
1.2 编制目的
为保障人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提高市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水质的影响,加强水源地突发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指导,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年6月28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年12月22日修正)、《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公告〔2018〕1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21)、《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黔府发〔2018〕29号)、《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4年版)、《安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订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生的以下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为。
1.4.1 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的水质污染事件。
1.4.2 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在汇水域内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或处理站发生故障,导致污水流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上游河流,最终进入夜郎湖,造成的水质污染事件。
1.4.3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农药、化肥等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造成的水质污染事件。
1.4.4 周边居民产生的生活废水(未收集处理部分)排入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发的水质污染事件。
1.4.5 投毒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引发的水污染事件:非法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发的水源污染事件。
1.4.6 水华灾害事件: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的水华灾害事件。
1.4.7 特殊时期突发环境事件: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引发的水体污染事件。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安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统领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下级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后,首先启动《安顺市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污染物迁移到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则适用并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本次修编的《安顺市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其他子预案共同组成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在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6.1 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原则
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实现全员预警、全员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整体联动。
1.6.2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故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高度重视人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6.3 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搞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6.4 依法处置,职责明确
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实施应急管理、处置工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明确其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防止职责交叉。
1.6.5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应急演练,应急系统做到常备不懈,可为本辖区范围及周围区域提供服务,在应急时快速有效。
1.7 事件分级
根据《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本预案将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此次应急预案是对2020年版进行修编,并根据安顺市已重新调整的机构设置情况对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进行更新,应急指挥部是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专门负责应急处置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领导机构。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应急指挥部下设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普定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成立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专家组共8个工作组。
2.2 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名单
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组织机构成员以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为主,应急组织机构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如下表所示:
2.3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设立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精神和决策部署,指挥、协调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发布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督促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1)日常职责
①指导全市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②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③负责事件应急的日常准备协调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事件应急各项工作。
(2)应急职责
①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并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③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⑤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1)日常职责
①协助指挥长开展有关工作;
②组织指导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③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2)应急职责
①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②根据分工或指挥长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③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④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⑤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⑥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⑦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普定县人民政府等。
2.3.2 应急办公室职责
应急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普定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1)日常职责
①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与市人民政府联系,并协调联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日常工作;
②指导成员单位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维护;
(2)应急职责
①遇到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处理建议;
②根据现场情况拟定应急水源调度方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③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3.3 应急工作小组
根据突发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8个专业工作小组,分别是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专家组。各小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与处置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各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定县夜郎湖管理处。
主要工作职责:
①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②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③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④结合实际开展污染物处置,最大程度降低环境影响。
(2)应急监测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水务局。
主要工作职责:
①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③负责应急期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
(3)医疗救援组
组长: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主要工作职责:
①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②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③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④组织转移伤员。
(4)应急保障组
组长:普定县人民政府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工作职责:
①落实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②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5)新闻宣传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普定县人民政府。
主要工作职责:
①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②收集分析市、县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③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④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6)社会维稳组
组长:普定县人民政府
成员: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
主要工作职责:
①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②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疏散群众。
(7)事故调查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普定县人民政府。
主要工作职责:
①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8)应急专家组
组长:市生态环境局
成员:贵州省、安顺市环境应急专家。
主要工作职责:
①负责组织专家对事件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科学判断和预测,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
②参与制定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置方案,对事件应急处置结果及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2.3.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终止、善后等环节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落实出现水源污染有关信息的整理、上报、发布,协调沟通新闻媒体。出现水源污染事件时,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群众的恐慌心理。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3)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处置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持污染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5)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核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和畜禽水产的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7)市水务局:参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9)普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饮用水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饮用水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分级
根据《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本预案将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相应的预警信号分别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3.2 信息监控
3.2.1 预警和预警分析
应急办公室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定期进行现场核实,及早发现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有效预防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发生。建立通畅的信息流通渠道,及时收集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污染的因素,及时通报,并督促立即整改到位。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责任单位的部门职责。
3.2.2 预警和预警监测
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3 预警和预警信息共享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在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量)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量)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量)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3.2.4 预警和预警信息报告
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本系统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发地的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举报后,必须立即依法向县(区)级以上地方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3 预防措施
3.3.1 预防措施
应急办公室统一部署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按照管理职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巡查与监管。
(1)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建立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网络共享体系,及时掌握水质动态;
(2)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及县(区)政府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提高全民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
(3)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队伍建设,储备应急救援物资;
(4)普定县人民政府要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地并实施联网供水,有效规避风险,保障用水安全。
3.3.2 固定源风险防范
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各级政府和生态环境、水务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护区内各类污染物和污染源的监管。定期组织对保护区及上游地区进行排查,及时整治一级保护区内一切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要强化环境监管,特别是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危险废物等高风险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进行逐一排查,详细登记企业信息,建立饮用水水源地高风险源企业环保档案、风险源名录,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措施,从源头控制隐患,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相关部门要积极推广生态农业,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科学引导农业种植;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促进区域养殖总量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推进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加强对生活垃圾和病死动物随意丢弃行为的监管,加快推进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
3.3.3 流动源风险防范
保护区所在地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化品运输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要求,公安机关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通行区域,应当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确需由公路穿越的,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健全管理机制,实行登记管理、运输全过程监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完善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水体的道路、桥梁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处置设施。对确需由铁路穿越的,铁路部门应在运输前通报所属生态环境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3.4 水华灾害事件
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3.3.5 特殊时期风险防范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经研判,根据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议,各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防范风险源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水务部门在调度和配置本市水库水资源时,优先保障饮用水取水。
3.3.6 管理与保护措施
划定水源保护区。各级在用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均应划定保护区,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办理有关举报、投诉。
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环境安全。通过饮用水水源入湖河流前端湿地治理、备用水源建设等工程措施,提升水源地自身的自净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应急供水能力。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来水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3.4 预警及措施
3.4.1 预警分级与发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与本预案“1.7 事件分级”对应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事件)、橙色(Ⅱ级,重大事件)、黄色(Ⅲ级,较大事件)、蓝色(Ⅳ级,一般事件)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级别的确认程序:应急办公室在收集的有关信息证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交会商结果。预警的发布机构:Ⅰ级、Ⅱ级预警由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发布,并报告市委和市人民政府;Ⅲ、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应急机构报请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形式: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4.2 预警启动
通过水质监控首次发现水质异常信息,并可能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启动应急措施。
(1)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
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其藻类暴发过程、暴发区域和持续时间受多个条件综合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其危害主要源于藻类暴发过程中产生的藻毒素、藻类厌氧分解中产生的异味物质。因此,其影响在空间上具有局限性,且一般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或肉眼观察、监控证实)并获得事件信息。
①在一级保护区内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异常(大于10μg/L)且水色异常,且经过重复监测,核定监测数据无误。
②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严重异常(大于40ug/L)且水色异常,应跟踪监测,至叶绿素a恢复正常。
(2)其他类突发环境事件
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事件的产生主要源自面源污染物受高强度降雨冲刷的累积效应。由于污染源分散不集中,大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固定源、移动源由于偷排、泄漏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亦可能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参考如下:
①在一级保护区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重复监测无误。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应加强水质监测、原因调查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且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亦表现异常,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
(3)特殊时期突发环境事件
在地震、重大汛情、重大旱情、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可能引起水污染事件时,早期可加密监测,通过水质监控发现(或肉眼观察、监控证实)并获得事件信息。
3.4.3 预警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发布后,对应预警级别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其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到位,立即进入应急处置状态,并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增加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频次,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2)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3)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应急取水保障;
(5)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变化和处置控制情况变化,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在红色(I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之间转化,也可以越级进行调整。
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发布预警的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4.2 应急响应
4.2.1 分级响应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当地的应急工作,事发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动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及时将污染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接报后应迅速了解污染情况,按照本预案“3.4 预警及措施”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2 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环境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的启动在下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的状态基础上进行,上级预案启动后,下级预案处于启动状态。
一般(Ⅳ级)环境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第一响应,启动本级预案实施处置;事发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在上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后,启动本单位及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处置事故的有关工作。
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启动本级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请求启动市级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判是否启动《安顺市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和《安顺市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安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请求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启动《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特大(Ⅰ级)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和《安顺市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报告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请求启动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启动《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4.3 信息报告
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立即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
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并在24小时内填写事件紧急报告,内容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排放污染物类型、数量及潜在危害程度;
(2)造成污染事件的单位(人为因素引起时)类型、经营规模;
(3)事件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件抢险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4 先期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的县(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要按本预案4.2规定上报情况。
4.5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及时向应急监测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对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综合分析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污染变化的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的依据。应急监测工作的具体方案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等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等情况进行确定,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掌握第一手监测资料,在自身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情况下,及时报请上级部门,请求上级部门的支援。
4.5.1 监测布点原则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布点监测。
监测布点: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区域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地下水型水源应急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同时在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监测因子:地表水常规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表1基本项目和表2补充项目共28项指标(COD除外,河流型水源不评价总氮);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应补充叶绿素a和透明度2项指标。全指标监测应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表1的基本项目(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和表3的特定项目。
地下水常规监测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挥发酚、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铁、锰、铜、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和铅等23项指标。全指标监测应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中的所有项目。水性地方病或天然背景值较高的地区,应增加反映特征化学组分的监测项目。同时,还应根据地下水补给径流区的工矿等污染源特征,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应连续取样,监测水质变化情况,直到恢复正常。在枯水期、冰封期、水文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适当增加监测指标与频次,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具体的监测时间和监测频次根据专家组技术意见结合事件现场情况确定)。
4.5.2 监测方法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
(1)为快速测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可采用如下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2)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的选取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
(3)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如ISO、美国EPA、日本JIS等国外分析方法。
4.5.3 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1)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监测组及时对现场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
(2)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得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3)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等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4)及时记录并保存监测数据、监测结果,监测人员及时将监测结果上报应急指挥部。
(5)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 应急处置
4.6.1 应急指挥与协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相关监管资料,供应急指挥机构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6.2 处置程序
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执行上级部门指令。
(2)按照事件分级处置权限及时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立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
(3)组织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先期处置情况采取进一步控制污染源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处置措施。
(4)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请求上级专业部门支援。
(5)域外水源发生污染时,可根据协商成立联合指挥部,共同应对。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指导时,可参加地方政府成立的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4.6.3 现场处置方案
明确不同事件情景下的现场处置方案制定程序,基本内容及要求,责任部门及时限要求。由应急指挥部调取风险源名录、应急物资清单、应急工程设施清单及可能建设应急工程的方案、处置技术资料和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及相关衔接预案等信息资料。
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应急工作小组职能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专项工作组要根据专家组的意见,结合水质监测结果,通过事态研判,制定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方案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污染处置措施、应急监测、水厂应对方案。根据污染特征,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故的污染处置措施,按如下优先考虑: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
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生态调水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根据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不同的污染物治理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为防止危害扩大,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形势,对饮用水水源地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全面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
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对于地面泄漏源,首先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漏源,控制泄漏源后可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覆盖减少泄漏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对于水体内污染物,针对不同的污染指标,可采取相应的化学、物理处理技术。污染物一旦进入环境水体,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采取断源、控污、治污、布防等各项应急措施,全力保障饮用水安全。
(4)取水保障措施
持续完善水源地水质监测系统,实时监控水质变化,确保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取水设施,确保其在各种条件下都能正常工作,制定应急供水计划,包含临时供水点设置、水车调度等。开发和建设备用水源,应对夜郎湖水源的突发污染。明确备用水源的位置、容量和启用条件,定期检查备用水源的可用性和水质。
(5)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多渠道提供安全饮用水,并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避免群众恐慌心理。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7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应开展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舆情分析和舆论应对工作,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对于一般性事件,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报道提出建议,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事件、过程、主要污物的种类和数量、饮用水受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8 安全防护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4.8.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8.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应急保障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9.1 终止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急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做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有效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事件造成的对饮用水水源的影响已经消除,饮用水水源全面恢复正常;
(3)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饮用水水源生物性污染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9.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2)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及饮用水环境监测、饮用水卫生检测和水源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直至其他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9.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专业主管部门于15天内负责编制特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
(3)饮用水水源地一般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有关专家、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涉及较大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特大、重大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按程序上报;
(4)根据实践经验,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4.10 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库,补充完善应急物资,根据现有物资储备情况,还需储备完善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4.10.1 应急物资方面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4.10.2 应急工程方面
(1)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2)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3)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应急池、调水沟渠等。
根据资料提供,夜郎湖的应急物资储备名录见下表: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评估
较大及以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实施,可委托环境损害评估机构或有能力进行损害评估的单位,开展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公正、全面,并编写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原因及造成的影响;
(2)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
(3)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
(4)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
(5)环境应急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的出动、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物资的调配是否与任务相适应;
(6)事件造成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7)避免或减轻此类事件的意见和建议,以及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一般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参照以上内容。
5.2 责任追究
事件的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同级政府及时开展。对重大以上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应急指挥部认为有需要的,由应急指挥部单独或者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污染事件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认真细致地做好危机过后有关工作,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负责建立周边环境风险企业可调用应急物资数据库,明确应急所需的絮凝剂、活性炭等物资调用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实施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6.2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各地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通过加强模拟演练提高其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对各地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以练代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形成由省、市、县(区)三级部门和相关企业组成的应急网络,保证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水污染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水污染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水污染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水污染应急监测队伍。
加强常规水功能区、饮用水水源地、入河排污口的监测工作,积累相关技术资料,为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提供基础资料。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5 取水安全保障
当夜郎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根据研判结果启动备用水源保障取水。
6.6 宣传与演练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环境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环境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公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渠道,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环境风险源单位,应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练代训提高环境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在事故期间通讯系统保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发生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时,应该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7.1 修订预案及协作
7.1.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进行预案的修订:
(1)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发生优化调整的;
(2)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涉及的危险风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发生较大变化的;
(3)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相关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7.1.2 地方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普定县人民政府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应急机构及周边政府的交流与联系,组织参与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救援活动,开展与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则
本预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环境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故。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工业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对环境水体产生有害影响的工业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
生活污染源:向水环境排放居民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发生源。
农业污染源:对水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农田和各种农业措施。包括农田作物种植过程中的肥料、农药和农膜通过农业灌溉或地表径流产生的污染,畜禽养殖以及农村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污染,水产养殖过程中通过池塘、网箱、围栏、浅海、滩涂等方式对水体直接造成的污染等。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固定风险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附件5
应急演练方案
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方案:
——以水体富营养化(藻类爆发)事件为例
总则:为提高安顺市各单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适应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加强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协调配合,编制此演练方案。
(一)编制依据
《安顺市夜郎湖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二)演练时间
2025年X月X日
(三)演练地点
夜郎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四)参演单位及人员
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安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普定县人民政府、普定县夜郎湖管理处等。
(五)演练宗旨
通过应急演练,达到各应急小组在应对饮用水水源地藻类爆发事件时,能及时高效地进行应急处置、降低环境影响。
(六)演练目的
1.通过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增强实用性。
2.提高各应急小组的协同配合及作战能力。
(七)演练基本要求
1.报警内容简明扼要,各应急小组出动迅速,熟悉自身在预案中的职责。
2.物资准备
(1)应急处置物资
①打捞工具(密眼渔网兜、船)。
②身体防护器具(塑胶手套、救生衣、雨鞋)数量充足,质量可靠。
③增氧机、PVC围油栏、灭藻剂等调运迅速,数量充足,质量可靠。
(2)通迅报警器材
对讲机信道统一,电量充足,通讯正常。
(八)岗位职责
1.指挥长职责
(1)接警后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成员赶赴事件现场;
(2)组织核实藻类爆发情况,指挥、协调现场救援、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副指挥长职责
(1)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长不在现场时,行使指挥长职责;
(2)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的开展及现场警戒力量的指挥;
(3)协调小组成员按分工实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抢修、安全、后勤部门的指挥。
3.应急办公室职责
(1)受理水源地环境污染上报工作,收集汇总信息;
(2)遇到涉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判定事件等级,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处理建议;
(3)根据现场情况拟定应急处置方案,确保饮用水安全。
(4)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协调调度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应急处置组职责
(1)组织人员按照指挥长、副指挥长的部署实施抢险救援活动;
(2)对引发环境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和对事件责任的认定,制定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3)负责事件现场临时处置;
(4)协助外部救援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社会维稳组职责
(1)负责隔离事件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及方向标识的布置,保护现场并记录现场情况。
(2)负责事件现场的警戒工作,劝阻围观人员离开警戒区域,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3)负责指挥和安排事件现场人员紧急疏散至安全地带。
6.后勤保障组职责
(1)负责做好有关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和维护,应急时调配应急物资。
(2)负责运输车辆的调配,确保抢险物资、人员的运输。
(3)负责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应急设施、设备保持正常。
(4)负责保障水、电、通信的运转及救援人员身体防护、灭火救护器材等物资供应的保障。
7.医疗救援组职责
(1)事件发生后,迅速做好准备工作,接收伤者后,根据受伤症状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对伤者进行急救,重伤员及时转院抢救。
(2)当本地急救力量无法满足需要时,向外部医疗单位申请救援并迅速转移伤者。
8.应急监测组职责
(1)负责组织对事件发展情况及对周边水环境影响的监测,对环境污染物去向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结果等情况。
(2)配合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测,并负责事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后期处置。
(九)演练过程
在藻类易爆发期,对水源地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加强安全巡查,应急指挥部确认水源地水域有藻类爆发后,迅速通知各应急小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及时跟踪水质污染情况,随时启动应急预案。
1.应急处置人员对水源地和上游河流内的藻类实施打捞清除及水面保洁工作。必要时,应急指挥部安排人员对水源地水源投放养殖食性鱼类或灭藻剂。
2.应急监测人员做好对水源水质和藻类生长情况的监测,随时关注水源水质的变化,并将监测结果报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
3.对打捞出来的藻类妥善处理。
4.若藻类爆发量有增加的趋势或通过处理后水质有异味或处理后仍不能饮用,造成供水区域停止供水的情况时。应急办公室根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的指令,建议启用备用水源,以保障正常供水。同时联系外部救援单位,请求救援。
5.当外部救援单位到达时,各应急小组成员协助外部救援单位开展工作。
(十)演练总结
演练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所有参战人员进行总结,对演练过程进行点评,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演练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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