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
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培育新型住宅类产品,助力我市巩固提升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效,在学习借鉴国内先进做法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山地特色实际,在我市推行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力将安顺市打造成一流旅游城市与休闲康养目的地,按照经济、适用、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适应高品质生活需求,积极探索创新发展立体生态型住宅。
二、概念定义
立体生态型住宅:每户拥有面积不小于36㎡、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的开敞式户属空中花园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为空中户属庭院住宅类型。户属空中花园具有庭院和阳台功能的户属室外空间。
三、试点范围
(一)纳入试点条件
1.仅限于住宅(商住项目中的住宅)建筑类型项目,容积率不超过2.5。
2.已审批方案不纳入试点范围。
3.已确定为试点的地块,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作为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
(二)试点区域
1.西秀区范围内,除西水路、西航路、塔山西路、塔山东路、中华东路、虹山湖路所围合范围内的地块之外的均可作为试点。
2.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除定安大道、开一号路(规划路)、机场路、西航路所围合范围内的地块之外的均可作为试点。
四、支持政策
(一)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户属空中花园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纳入总建筑面积计算。
(二)户属空中花园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折算计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及绿地率。
(三)户属空中停车场(位)的停车位数量计入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
(四)鼓励建设户属空中停车场(位)、开敞式空中公共共享平台,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纳入总建筑面积计算。
五、指标要求
(一)户属空中花园仅适用于高层住宅建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户属空中花园建筑按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二)户属空中花园建筑面积不小于36㎡、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且三面临空、外挑(从外墙边缘计算)户属空中花园的进深不小于4米、不大于6米。户属空中花园无围护结构、无柱、不封闭。
(三)户属空中花园覆土植物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户属空中花园水平投影面积的60%,覆土深度应满足所种植物的正常生长需要,不低于0.5米;户属空中花园须采取下沉式设计,覆土平面与楼面基本一致。种植设计应与相关专业充分协调并提出设计方案。
(四)当户属空中花园建筑为遮挡物时,日照计算的遮挡面应为户属空中花园的最外边缘;当户属空中花园建筑为被遮挡建筑时,日照计算的被遮挡面应为建筑主体外边缘。
(五)户属空中花园内对应的本层外墙面,不应设置卧室外窗;户属空中花园内对应的上层外墙面,不应设置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充分保障住房的私密性和宜居品质。
(六)户属空中花园住宅建筑内住宅层高为一层通高,且两个自然层高度的应按两层计算建筑面积;三层及以上应加倍计算建筑面积(不包含复式住宅建筑)。
(七)户属在立体生态型住宅中空中停车场(位)、开敞式空中公共共享平台:
1.高度应为两个自然层通高;
2.不低于4户共同拥有;
3.无围护结构、无柱、不封闭。
六、工作职责
(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定;严把放验线、批后监管、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产权登记等环节。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结构合理性、安全性依法实施监管;负责指导绿化规划设计和建设;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包含对项目验收后封闭户属空中花园、改变绿化空间用途存在毁绿、改变户属空中花园绿化空间用途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监管)。
七、保障措施
(一)严把竣工验收关口。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将试点项目户属空中花园的绿化实施情况纳入建筑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擅自改变功能的 ,不享受试点支持政策,由此造成的超容积率、超面积等问题按违法建设处理。
(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加强业主使用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监管力度,坚决查处业主违法违规使用、封闭户属空中花园、改变绿化等用途的行为。
(四)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户属空中花园的管理与服务,督促业主按照规范使用,保障立体生态型住宅建筑正常运行。
八、其他事项
(一)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及技术规范执行。
(三)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待试行期满后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情况修改完善后再行推广。《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推进立体生态型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安府办函〔2023〕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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