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 应对机制
3.1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3.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3.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 后期处置
4.1 总结评估
4.2 善后处置
4.3 档案管理
4.4 考核奖惩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能力保障
5.2 医学救援保障
5.3 资金物资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科技支撑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2 预案执行备案
6.3 应急演练
6.4 预案修订
6.5 培训与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积极预防、快速响应、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总结评估与善后处置等应对活动。
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食品安全事件和其他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统称。
对经食物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和食源性中毒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 “四个最严”要求,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最大程度地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发挥应急管理机构或牵头部门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源头防控和协同应对的作用,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长效应对处置机制。
1.4.3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根据事故级别、响应级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就近指挥、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
1.4.4 坚持科技支撑、依法处置
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依法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推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和《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采用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同的分级评估指标,结合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总指挥部)是全市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市总指挥部下设市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履行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职能。
2.1.2 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在市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相关工作。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和工作部署并制定应对措施。配合做好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协调指导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市指挥部成员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安顺火车站、安顺高铁西站等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2.1.3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及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市总指挥部、市指挥部以及省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各县(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后方指挥部,承担支援保障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协调、信息上传下达等相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负责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总指挥部、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市场监管局分管应急处置工作党组成员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4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总结评估与善后处置等工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市指挥部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配合涉事主管部门和涉事地区组织网络新闻媒体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正面报道。
市委政法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对相关涉稳问题分析研判,督促相关地区、部门落实责任,强化社会面管控,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信访职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协调、疏导、化解等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做好向相关国家、地区通报情况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为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乳制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协调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供应。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侦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案件;指导、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养老机构、救助机构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督促养老机构、救助机构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政策落实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常年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建筑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患者、物资等运输所需交通工具,做好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市商务局:积极配合贵安海关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向相关部门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并按要求对该类食品采取不准进出口、退运销毁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处置措施;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市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按照相关部门风险预警或指令或根据海关总署授权发布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市市场监管局通报;负责协调贵安海关等部门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开展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现场卫生处理指导,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督促托幼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救援力量,协助开展全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协调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加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
市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市供销社: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供销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社有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民航运营中的机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民航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顺火车站:负责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完善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安顺高铁西站:负责铁路食品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完善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它部门和单位,根据市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1.5 专家库及专家组
市指挥部建立市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由医学、农业、林业、食品、生物、环境、新闻、法律以及应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根据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处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科学防范和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
2.1.6 现场指挥部
启动市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市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1.6.1 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或承担重要应急救援处置和重要应急资源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
2.1.6.2 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风险评估,综合考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现场指挥部单独或合并设置综合协调、医学救援、危害控制、检验分析、调查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应急保障、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指挥调度,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牵头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加强事件发展趋势研判。负责做好信息收集、汇总、上报,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实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综合情况。组长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
医学救援组:组织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负责视情增派医学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市卫生健康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安顺火车站、安顺高铁西站等组成。
危害控制组:组织指导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或销毁问题食品、原料,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清洗消毒、无害化等处理。责令事件发生单位对依法封存的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市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林业局等组成。
检验分析组:组织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组织指导食品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查明事件原因提供技术支撑。市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等组成。
调查评估组:组织指导对事件发生原因、事件责任进行全面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形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安顺火车站、安顺高铁西站等组成。
社会稳定组:组织指导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群众接访、社会救助等工作。市委政法委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信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组成。
新闻宣传组:组织指导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统筹做好现场采访媒体引导和管理,为记者采访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收集和分析,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等组成。
应急保障组:组织指导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急需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物资快速调运、应急资金调拨使用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安顺火车站、安顺高铁西站等组成。
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处置需要,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会商研判,协助开展事件调查,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医学救援、调查评价、舆论引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从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
2.1.7 市级工作指导组
启动市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应急响应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需要协调相关方面提供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医药物资、检验检测技术等应急资源支持。组长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和指导组成员单位根据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组成。
2.1.8 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等单位,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检验检测、监测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指挥”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参照市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相应的县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不设立常设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应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建立本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资源需求统计及协助市级现场指挥部搭建等工作。
3 应对机制
3.1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监管的靶向性,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3.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上级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线水平、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评估专项实施风险监测,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不同环节风险监测,各部门风险监测结果数据共享共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和建议采取的措施等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确认。
3.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3.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报告
3.3.1.1 市级信息报告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以及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排查管控机制,加强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3.1.2 县级信息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测到或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后,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部门在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要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要立即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1.3 食品生产经营者等信息报告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涉及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3.3.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研判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食品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未达到本预案中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或经评估认定尚不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经后期分析研判预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提交风险评估结果,发布市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
3.3.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3.3.3.1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的紧急程序、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市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黄色预警两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一张表”见附件2)。
3.3.3.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报经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可能涉及的地区和单位,同时抄送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具体程序和内容等见附件2)。
3.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预警范围内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具体措施等见附件2)。
3.3.3.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4.1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 对,必要时市级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由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县、市级指挥部分别做好先期处置、组成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4.2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和时限报告事件信息。
初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应 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件发生单位和医疗机构立即组织医疗救治,排查受害范围,控制危害源,并立即向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控制危害源、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件发生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2日内,同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3.4.3 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准确及时”原则。
3.4.3.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县级相关部门(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企业、事件发生单位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应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藏、伪造、毁灭有关证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一张表”见附件3)。
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对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报告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报告,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立即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或者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报告、举报,立即向本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需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作进一步报告和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查、排查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立即向属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时,发现自采自制有毒食物和药酒导致的家庭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要按照程序和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3.4.3.2 信息报告审批
按照紧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要求,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各责任主体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畅通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审批机制,不得因层层审批延误上报时间,影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3.3 信息报告时限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根据事态和情形,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方式,向规定的信息报送主体,报送相关信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一张表”见附件4)。
3.4.3.4 信息报告方式
系统应用报告。指通过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贵州省政务值守平台系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该方式上报。
电话传真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通过电话简要首报事件情况,在网络不通、系统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传真方式书面报告。
涉密信息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3.4.3.5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依照首报、续报、终报的次序,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等内容。
首报信息,坚持“快”是第一要务,“报”是第一责任,做到快报事实、慎讲原因,简明扼要、清晰明了。主要内容包括: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其他后果、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首报两分钟模板”见附件5)
续报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后续应对措施等。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情况。
终报信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终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事件原因和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即事件概况、应对过程、性质认定、追溯或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3.4.3.6 拓展信息报送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互通共享。依托网格化管理,统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同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鼓励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4.4 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研判确定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3.4.4.1 响应分级与标准
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综合研判确定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张表”见附件6)。
对于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3.4.4.2 响应措施
市级启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应急响应级别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按照规定成立市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响应级别为四级的,派出市级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6)。
3.4.5 应急指挥衔接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超出下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根据下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提级指挥。提级指挥后,原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并入上级组建的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组,并立即提交本级现场指挥部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在上级组建的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6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制定统一的市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3.4.6.1 信息发布层级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挥部配合省人民政府及其省指挥部或省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发布。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3.4.6.2 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发布,并运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3.4.6.3 信息发布时限
特别重大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配合做好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可开展后续发布。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立即组织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3.4.6.4 信息发布要求
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4.6.5 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强化舆情动态跟踪,深入研判舆论走向,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3.4.7 应急结束
3.4.7.1 应急结束条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在食源性感染性疾病末例患者之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3.4.7.2 应急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逐步停止市级层面有关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直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指挥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专家等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和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本级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4.2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等善后工作方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3 档案管理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30内日,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各类文件材料、图表数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档案及其数字化复印件移交市档案馆及省指挥部。
4.4 考核奖惩
按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市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件扩大或者蔓延;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专家队伍动态管理,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科学防范和应对处置决策提供支持。
5.2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紧急医学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等工作。
5.3 资金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以及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专项应急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措施。市、县(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储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推动应急物资供应保障网更加高效安全可控。
5.4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5 科技支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推进大数据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和救援实践能力,提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市市场监管局是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编制部门,承担预案编制修订实施及报备等工作。
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2 预案执行备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预案执行过程和执行效果报市应急局备案。
6.3 应急演练
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为目的,不断检验、评价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积极探索应急演练新形式,组织开展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作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作修订的,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或细化。
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市市场监管局将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视听资料报市应急局备案。
6.4 预案修订
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结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情况,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预案中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6.5 培训与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和应急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疾病暴发,指2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发病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解释
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3年11月23日起实施,《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安府办函〔201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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