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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1 10:56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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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911016 信息分类: 安府办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安府办函〔2023〕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省驻安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顺市地震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县(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预案准备

3.3  风险防范

3.4  通信准备

3.5  队伍准备

3.6  物资准备

3.7  宣传培训演练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地震监测

4.2  地震预报

4.3  地震预警

5  响应机制 

5.1  地震灾害分级

5.2  分级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6  信息报送与发布

6.1  震情速报

6.2  信息报送

6.3  信息发布

7  应对处置 

7.1  搜救人员

7.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7.3  安置受灾群众

7.4  抢修基础设施

7.5  加强现场监测

7.6  防范次生灾害

7.7  维护社会治安

7.8  开展社会动员

7.9  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7.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7.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7.12  应急响应结束 

8  指挥与协调

8.1  先期处置

8.2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8.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8.4  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市级临震应急事件

9.2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3  邻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  科学考察与恢复重建

10.1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10.2  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

10.3  过渡性安置

10.4  规划与实施

11  应急保障

11.1  组织保障

11.2  指挥平台保障

11.3  物资保障

11.4  资金保障

11.5  基础设施保障

11.6  通信保障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12.2  预案评估

12.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2.4  名词解释

12.5  预案解释

12.6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震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贵州省地震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顺市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和有影响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市外发生的对本市造成灾害或者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军地

联动、社会参与,以人为本、科学处置,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省人民政府是应对贵州省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

市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以上地震灾害进行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本级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分析研判地震灾害形势,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

(3)部署组织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5)组织灾民安置和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6)争取省和其他市(州)的支持。

(7)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必要时,由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以及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国动办、市大数据局、市生态移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安顺银保监分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安顺供电局、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未列入指挥部成员的其他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按照本部门职责和抗震救灾需要,全力做好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1.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事项与相关工作任务。

(2)协调成员单位做好地震灾害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分析并及时上报重要工作信息。

(4)指导协调开展全市地震灾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5)按程序组织制定、修订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单位)、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和实施演练工作。

(7)组织拟定应对地震灾害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规划。

(8)指导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9)组织指导本市应对地震灾害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10)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11)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值守工作。

(12)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

2.2  县(区)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县(区)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

2.3  专家组

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承担决策支撑服务工作,提出紧急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参与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本行政区域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本级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和抗震救灾指挥部作用,做好地震“防”“抗”“救”工作衔接。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年度防震减灾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定期研究和解决防震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本级防震减灾规划与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同步实施、同步评估、同步考核,确保防震减灾救灾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到实处,夯实防震减灾救灾的工作基础。

3.2  预案准备

3.2.1  政府预案。各级应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县(区)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措施、物资保障及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县(区)层面应对行动。乡(镇、街道)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响应职责、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基层组织应对行动。相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联合制定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和措施。

3.2.2  部门预案。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明确本部门应急响应职责、协同联动、信息共享、资源布局、物资保障及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等内容。

3.2.3  单位预案。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气象、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可能发生地震次生灾害的水库(水电站)、矿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银行金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管理单位,在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编制完善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明确本单位应急职责、避险疏散、紧急抢修、隐患排查、次生灾害监控和信息报告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3.2.4  其他预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大型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可以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对地震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明确。

3.3  风险防范

3.3.1  风险隐患排查与评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全面排查并及时处置地震灾害风险隐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查明地震重点危险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区城乡住宅、学校、医院和电力、水利、交通、危化品厂库、已建水库(水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抗震设防基本情况,系统梳理出地震灾害风险源和危险源清单,动态评估地震灾害风险,精准识别地震灾害风险隐患。省地震局协助市、县(区)两级开展区域内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隐患评估和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等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估、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

3.3.2  工程抗震设防。地震易发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持续推进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落实工作机制和工作力量,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房屋等建构筑物抗震设防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对重点监视防御区内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设施采取拆除、加固等措施。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以及病险水库要加快除险加固,切实防范化解地震灾害风险。

3.3.3  避难场所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3.3.4  避险措施落实。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4  通信准备

3.4.1  机制建设。市大数据局、安顺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部门、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

3.4.2  技术系统。市大数据局、安顺无线电管理局等单位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提升地震应急救援通信保障水平。

3.5  队伍准备

3.5.1  紧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充分利用消防救援、民兵组织等现有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应急、地震、消防救援、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能源等部门(单位)应加强本部门、本行业抢险救援队伍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的装备设备,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常态化开展生命搜救、医疗救护、抢险救援、抢通保通等专业技能训练演练。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制定不同规模的地震应急力量调动和编组方案,完善联动协同机制,提高全社会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3.5.2  专业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在县(区)建立相应的地震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模块化配置相关抢险救援装备,执行抗震救灾任务。各县(区)按照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承担辖区内的抗震救灾任务,由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市内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做好应急准备,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负责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3.5.3  志愿者队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和社会基层组织,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演练,使志愿者掌握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增强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宣传、民政、应急等部门(单位)和共青团组织应建立完善志愿者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

3.5.4  部队突击力量。驻安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参与抗震救灾。

3.6  物资准备

3.6.1  物资储备。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承担原则,健全市、县(区)、乡 (镇、街道)三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统筹采用集中与分散的方式,优先在地震重点危险区、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值得关注地区的乡(镇、街道)以及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街道)建立物资储备点,确保就近存储、保障有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储备必需的应急物资,通过与物资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等单位和企业建立救灾物资供储运输协议等多种方式,形成救灾物资和装备储备调度网络,提供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后勤保障。

有抗震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6.2  物资核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摸清地震应急物资底数,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应急物资管理平台;加强基层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调运能力建设,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军地间应急联动合作模式,确保地震灾害发生后,救灾物资能够第一时间运达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3.6.3  生产供应。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物资的集中生产调度、产能储备、市场供应等工作机制;新建、改扩建和利用国家物资储备库,依托大型电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装备、通讯平台设施、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

3.7  宣传培训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应急、地震、共青团、红十字会等单位和组织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和地震逃生技能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事业,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社区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应急、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养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应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地震监测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地震台网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收集、传输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到省地震局,对全市进行震情跟踪监测,开展收集可能与地震有关的资料信息,进行综合研究;组织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水库、特大桥梁等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单位加强震情跟踪监测工作。

4.2  地震预报

市应急局负责提出市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趋势预测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和临震预报,做好地震预报区内的各项应急应对工作。

4.3  地震预警 

配合省地震局建立健全全省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推进地震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会同有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平台,快速、准确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5  响应机制

5.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5.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200人以上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6.5级以上地震或者西秀区(包括安顺经开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暂按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5.1.2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人以上、200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或者西秀区(包括安顺经开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暂按重大地震灾害处置。

5.1.3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或者西秀区(包括安顺经开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暂按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5.1.4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联)的地震灾害。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或者西秀区(包括安顺经开区)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地震,暂按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5.2  分级应急响应

5.2.1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将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市级层面地震灾害一级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市级层面地震灾害二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市级层面地震灾害三级应急响应,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四级应急响应,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由震区所在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5.2.2  市级层面一级响应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二级响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三级、四级响应报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5.2.3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地震灾害分级、灾情及其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5.2.4  其他省、市发生地震涉及安顺市时,受影响的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对本地区造成的灾害影响,及时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由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机构按程序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6  信息报送与发布

6.1  震情速报

西秀区(包括安顺经开区)发生2.5级以上地震、市内其他地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市外距本市行政区边界50千米范围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时,市应急局要将震情快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6.2  信息报送

各级各部门按照《安顺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6.2.1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地震发生后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6.2.2  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必须在地震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告。

6.2.3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后,地震灾区或者受影响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2.4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5 地震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者其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以上级别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6.2.6 灾害信息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者报告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6.2.7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者被困人员有国(境)外人员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事办,同时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相关情况,市外事办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外事办报告。

6.3  信息发布

灾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统一、准确、及时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媒体应及时发布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地震灾害信息。

7  应对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7.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立即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同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民兵和武警部队以及当地消防救援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组织营救被困人员。在灾区所在地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下,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7.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迅速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及时得到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组织协调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安置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按要求落实新冠病毒疫情防控措施,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7.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设施,优先安置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老及残疾人员、孕产妇等特殊困难人员,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受灾乡(镇、街道)、村 (社区)设置救灾物资发放点,确保救灾物资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和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需要。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开展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帮助受灾群众度过困难期。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7.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码头、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7.5  加强现场监测

报请省地震局组织布设和恢复现场地震观测设施,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市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研判,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市自然资源局加强灾区周边地质灾害监测。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消除污染危害。

7.6  防范次生灾害

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等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堤坝、堰塞湖及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危险地区人员转移。

加强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等受损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7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依法查处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诈骗、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涉稳风险监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8  开展社会动员

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管理,根据抗震救灾需要,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及时开通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应急力量联系电话及在线平台等,通过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调派和相关管理服务,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视灾情开展为灾区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加强对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按程序做好款物接收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必要时,组织非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方式,对灾区群众生活安置、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抢修和生产恢复等开展对口支援。

7.9  涉国(境)外事务管理

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安排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赴灾区开展救援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7.10  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震灾害应急相关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散布、传播地震虚假信息的行为。

7.11  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

在省地震局指导、帮助下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工作。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单位),深入调查受灾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地震社会影响程度、环境影响程度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害防治能力情况等,根据响应级别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12  应急响应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和供水等基础设施抢修抢通,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8  指挥与协调

8.1  先期处置

8.1.1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级地震应急预案或者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边行动、边报告。

8.1.2  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收集工作,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调配、征集救援救灾物资,及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8.1.3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迅速按照本部门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8.1.4  当地震灾害超出所在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县(区)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可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响应。  

8.2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

8.2.1  市级应急处置

(1)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信息,动员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抗震救灾。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紧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交通管控、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组织抢修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重要目标。省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后,按照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委托副指挥长坐镇指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4)根据灾害发生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赴现场的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5)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根据抗震救灾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驻安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请求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

(6)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震情、灾情发展动态,传达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部署,做好文件、资料收发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震救灾指挥部落实措施;调派市抗震救灾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根据省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上级要求,及时报告震情灾情信息,做好迎接省、国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或者工作组准备工作。

(7)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派人员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进行联合办公,做好抗震救灾各项工作。

(8)市应急局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灾区提供电力保障。安顺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生命线及抗震救灾重要用户电力供应。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9)安顺无线电管理局、安顺市大数据局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灾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灾区党委、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区域等要害部门及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10)市大数据局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为灾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灾区党委、政府、现场指挥部、救援区域等要害部门及重要区域通信畅通。

(11)市交通运输局、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公路、铁路管理部门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紧急避险,确保灾区的行车安全;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组织做好受损机场交通设施抢修工作,保障空中运输通道畅通。

(12)市公安局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抗震救灾秩序维护,组织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大数据局、市供电局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巡查排险,做好调度管理、路面清障和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保障。

(14)市委宣传部指导、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抗震救灾有关信息,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灾情,报道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震救灾应急措施。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15)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现场监测,根据震情灾情会商结果,第一时间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抗震救灾建议,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6)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18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灾害影响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每日7时、14时、18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7)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团市委和市红十字会要加强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的管理,视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

8.2.2  县(区)级应急处置

(1)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宣布当地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并落实管控措施,同时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宣布采取停工、停产、停业、停运、停学等社会面防范措施,加强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2)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指挥部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

(3)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实施调度,迅速排查本行业重大工程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和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高风险区域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管制措施。文体广电旅游部门要及时宣布暂停或者取消户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临时关闭旅游景区。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单位)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4)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单位),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危房、危险建筑等,做好余震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一时拆除不了的要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

(5)石油企业安排抗震救灾用油专项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需要。

8.2.3  其他重要事项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非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2)特别重大地震灾害,若国家、省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重大地震灾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灾区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做好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工作组现场应急保障工作。

(5)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工作。

8.3  较大、一般地震灾害

8.3.1  市级应急处置

(1)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震信息,广泛动员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副主任坐镇指挥,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会商,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本行业开展巡查值守工作,排查整治地震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请求,调派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组织调运抗震救灾物资装备,赴灾区指导县(区)开展抗震救灾各项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有关部门予以支持。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抗震救灾救援队伍准备,视情况提前向受灾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确保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工作。

(5)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和交通运输、社会稳定、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6)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地方做好现场监测、趋势判定、房屋安全性鉴定和烈度评定、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以及支援物资调运、救灾资金安排、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市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其间监测分析天气条件出现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每日7时、16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工作动态。

8.4  其他情况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市级层面未启动响应时,由地震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启动本级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协调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调度了解灾情、社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抗震救灾工作进展。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迅速指导开展灾情排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市应急局在省地震局帮助下立即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及时通报震情趋势会商意见。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专家和工作组赴重点受灾区域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9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  市级临震应急事件

当有较充分的地震前兆现象发生后,市应急局在省地震局指导下将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发布地震短期预报或者临震预报后,预报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在省地震局帮助下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影响后果进行评估。

(3)市应急局协助可能即将发生地震的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关防范性措施。

(4)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震逃生常识宣传。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单位)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企业、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防护措施。

(6)市自然资源局指导重点区域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落实有效防治措施。

(7)市大数据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安顺军分区负责协调驻安人民解放军、民兵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9)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10)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维护社会稳定。

(11)市应急局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涉及范围内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2)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本行业可能即将受到的地震影响进行评估,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13)当地震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14)当市应急局在省地震局的帮助下对地震预报区作出未来一定时期内无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9.2  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有感地震事件是指省内发生4.0级以下、震中附近的群众普遍能够强烈感觉到,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开展本行政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当地开展应对处置,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采取效措施平息谣传。

(2)市应急局在省地震局的帮助下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公告,通告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如果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受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9.3  邻市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市地震事件是指在安顺市周边区域发生的波及安顺市的地震事件。

根据邻市地震事件对安顺市的破坏情况和影响,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原则,由受灾或者受影响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邻市地震事件时,视其对安顺市的破坏情况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市地震事件影响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视其对当地的破坏情况和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  科学考察与恢复重建

10.1  地震现场科学考察

根据有关规定,在省地震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科学考察,查明发震构造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地震现场科学考察由省地震局牵头,按照《地震现场调查规范》统筹开展,主要任务是进行基础资料的整理积累、破坏现象的记录和初步分析、专题调查研究等,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配合。

10.2  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

地震灾害专题科学考察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成员单位或者专家组负责。

10.3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给予指导支持。

10.4  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灾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11  应急保障

11.1  组织保障

地震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及地震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工作状态,相关人员立即到岗,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在当地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的抢险救援力量,负责分配、调拨所有本地和支援的救灾物资、资金。

11.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确保地震发生后,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11.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为抗震救灾应急物资调拨和配送提供保障。

11.4  资金保障

地震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拨付各项应急救灾资金,确保灾区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应急局协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局),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地方财力等给予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支出。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应急局等部门(单位)要依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向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申请有关政策和经费支持。参与地震保险的县(区)应积极做好相关理赔工作。

11.5  基础设施保障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及时恢复被损坏的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保障应急广播体系正常运转,让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电力基础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确保有关设施正常运转,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和灾区电力需求。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应加强统一指挥调度,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提供应急保障;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和专业救援队伍高效有序投运,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和处置。

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属地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11.6  通信保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利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情况。

现场工作组携带必要的通信设备赶赴灾害现场,保持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

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组织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拥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单位)应保证信息畅通,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公众提供通信保障服务。

12  附则

12.1  责任与奖惩

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12.2  预案评估

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工作,应当全面掌握地震应急工作信息,运用科学方法,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和适用性、应急指挥与协调联动的科学性、应急处置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岗位设置和应急保障措施的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或者综合演练结束后,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开展地震应急预案评估,提出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意见。评估结果作为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和预案编制指南的科学依据。

预案制定单位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预案评估工作。

12.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2.3.1  备案管理。地震应急预案在制定完成后,应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12.3.2  预案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3年,必要时应及时更新。

12.4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5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承担。

12.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起实施。2020年6月11日印发的《安顺市地震应急预案》(安府办函〔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3

安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指导全市抗震救灾和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各地各有关单位开展网络舆情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根据需要,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组织实施;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工商联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指导受灾企业、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积极争取救灾应急补助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协调推进有关项目建设。负责筹措并调运救灾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应急粮油供应,满足灾区受灾群众生活需要。

市教育局: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单位)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救灾需求。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技术研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指导灾区工业企业(含煤矿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能源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协调相关受灾企业开展应急救援。参与组织协调灾区供电、供气等能源设施抢修和能源保供,指导协调受灾能源企业开展自救。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灾区伤员、物资运送车辆通行;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各地殡仪服务机构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依法快速处置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会同市应急局管理市级救灾资金;负责市级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市应急局负责提出预算管理及市级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开展市级救灾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市级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制定、修订和演练地震应急预案;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受灾企业及职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燃气、热力、路政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组织指导灾区民用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指导县(区)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建筑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开辟公路水路救灾应急通道,组织开展交通设施抢修、维护,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水利设施及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排险工作,对江河、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指导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统计上报全市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上级水利部门支持,做好抗震救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动植物疫情防控,组织疫情扑灭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因灾致贫、因灾返贫情况,评估自然灾害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影响;积极协调有关资源,协助做好受灾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调拨生活必需品,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对商贸企业、市场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呼吁外界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受灾景区内游客的疏散安置等工作。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广播电视台和应急广播平台信息发布;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现场救护场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救治及转送伤员,协调市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市内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市应急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编制市级抗震救灾工作方案、预案,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专项方案、预案;组织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开展地震灾情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协调震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市外救援队伍在安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在省地震局帮助下负责地震震情速报、现场流动监测、震情监视跟踪、地震趋势研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高全市抗震设防能力;参加、指导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监督管理活动断层探测及成果应用和地震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工作;在省地震局帮助下参加、指导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编绘地震烈度图,参加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派出专家协助地震救援队实施现场救援,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参与指导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省地震局帮助下组织开展震情会商和监测预报预警,地震速报预警和余震监测分析、震后趋势研判、烈度评定和灾情快速评估,做好震区震情监视跟踪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活动断层分布信息,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县(区)开展区域内地震灾害危险性评估、重点隐患评估和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等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地震安全性评估、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为地震应急处置和抗震救灾提供决策参考。

市外事办:协助市应急局或者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疏散、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领事条约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负责国(境)外来安新闻采访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负责国(境)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配合协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做好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安手续相关工作事宜,协调处理国际社会援助事宜;负责对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境)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抗震救灾、过渡性安置、灾后恢复重建涉及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管;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保障重要民生商品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保障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等基础数据。

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按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待遇。

市国动办:负责协调组织人民防空专业保障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工作;利用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和人防音响警报器为应急救援提供音响警报服务;配合市应急局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共享数据,支撑灾情研判工作。负责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统一调集市内各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资源;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做好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系统通信支撑配合工作;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而影响通信设施的情况,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市生态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市林业局: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安顺银保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开展震后快速理赔;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协调有关航空公司实施抗震救灾应急器材空中运输;组织、协调对被毁坏的空港及有关设施进行抢险抢修。

安顺军分区:组织所属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驻安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与前来我市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武警安顺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安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灾,对重灾区及重要场所受困人员实施救援或者特种抢险;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机场、车站、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看守所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对口协调来安进行支援的市外抢险救援力量;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被困群众的疏散营救工作。

团市委: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对口协调来安进行支援的市外、境外志愿者抢险救援力量。

市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负责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负责呼吁外界对口组织提供救灾援助,接受外界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组织、协调对被毁坏铁路及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配合市交通运输局保证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

安顺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安顺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讯频率调配,保障抗震救灾无线电通讯频率不受干扰等。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灾害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附件4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成立市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市抗震救灾二级、一级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临时设立市现场指挥部。

(一)组织架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整合先期处置力量,成立市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14个工作组,并根据现场工作需要科学增减、合并工作组和调整成员单位。

(二)人员组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赴现场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公安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赴现场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震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主要职责。全面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现场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外事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安顺军分区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技术保障组。由市应急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大数据局、市气象局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监测和趋势研判工作;协调军地各方资源开展震后数据服务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和土壤等监测和相关防控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质灾害、水灾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国动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负责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动员、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军队协调组。由安顺军分区牵头,武警安顺支队、市应急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所属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支援地方开展群众营救、医疗支援、物资转移运送、秩序维护工作及执行其他抗震救灾任务;保障军队指挥机构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直接沟通对话工作机制;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群众安置组。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市教育局、市民宗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动办、市应急局、安顺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指导各地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和设置临时避难场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负责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物资供应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负责遇难人员及孤、残人员的善后事宜;组织金融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工作;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群众安置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医疗防疫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配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及装备;组织开展伤员的现场救治及转送工作;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监测和卫生消杀工作;开展灾后心理干预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负责市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抢修维护交通运输设施,组织协调运力,配合做好救援队伍、受灾人员、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负责市内外交通抢险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要素保障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动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安顺银保监分局、安顺供电局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通信、供电、供水、防洪、广播电视和金融服务等设施设备;组织力量开展水、电和成品油等要素的应急供应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受灾企业应急支取等金融需求;指导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市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治安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武警安顺支队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加强灾区重要场所的安保工作,必要时组织重要目标临时转移、搬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救灾物资组。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征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保障灾区物资供应;组织开展受灾救济救助工作;依法从严加强灾区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经营秩序;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信息及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力量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社会管理服务组。由市委宣传部(市精神文明办)牵头,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整合群团组织力量,做好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有序配合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物资运输配发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委台办、市外事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文体广旅局和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加强灾区国(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灾损评估组。由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外事协调组。由市外事办牵头,市委台办、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红十字会和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转移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捐赠款物的对接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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