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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08 00:00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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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433371 信息分类: 安府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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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政府办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20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产业集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以下简称“标准厂房”)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启动建设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是指在全市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由符合要求的开发业主统一规划建设,用于出租或出售,达到建设规模要求的通用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型和节能省地的特征。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有利于扩大园区招商引资,有利于完善园区配套能力、降低成本,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推进园区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各县区、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标准厂房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每个工业园区要在前期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再启动1至2个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基础较好、有条件的园区要尽可能多的启动,并加快建设速度,确保2012年全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成面积50万平方米,力争2013年建成面积100万平方米,到2015年累计达到300万平方米以上(目标分解详见附件)。
  二、科学布局,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标准厂房
  (一)坚持科学布局。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结合自身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方向,合理确定标准厂房建设总体布局、规模及配套设施。2013年至2015年,各县区年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用地指标不低于工业用地的10%。从2013年起,凡投资总额低于2000万元或注册资本小于500万元的新建项目以及用地面积小于30亩的项目,都要进入标准厂房,不再零星布点。
  (二)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每个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万平方米,除因特殊生产工艺需要外,楼层不得低于2层,单幢厂房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标准厂房内部一般不安排绿地,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需安排一定绿地的,绿化率不得超过20%,容积率应达到0.8以上,建筑密度不得低于25%,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7%。
  (三)完善功能配套。标准厂房建设要明确投资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完备有关手续,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厂房集中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信、供能、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配套设施要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基本需要。
  (四)坚持市场运作。鼓励各类资本、各类企业及自然人参与投资标准厂房建设。支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自建、联建或流转等方式建设标准厂房。吸引社会资本采取BOT、BT等多种方式进行标准厂房建设,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标准厂房建成后,可采用建、租、售相结合的市场化运作,及时建立管理运营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生活后勤等方面优质高效的综合服务。
  三、政府引导,全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对标准厂房补贴标准为: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贴40元;建设楼层为二层的,每平方米补贴60元;建设楼层为三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县区财政也要按照一定比例相应配套补贴资金,积极扶持标准厂房建设。要积极争取省相关部门对全市标准厂房建设的资金补助,及时将各级补贴资金协调补助到位,切实解决建设资金缺口问题。
  四、强化服务,保障标准厂房建设顺利实施
  (一)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到制度规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标准厂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厂房项目统筹协调服务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审批等服务指导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项目土地调规、修编及用地手续报批等工作;规划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与城镇建设规划有机衔接;住建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等工作;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保手续的申报办理和审批服务工作;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标准厂房入驻企业及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开辟绿色通道,加强服务保障。要加强沟通协作,优化服务,对标准厂房建设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推行全程服务制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建设环境,加快项目建设进程。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市督办督查局要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此项工作新增列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对建设进度快、效果明显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度缓慢、服务不到位,影响标准厂房建设的,进行通报批评。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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