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14〕1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综合竞争力,市人民政府决定面向国内外聘请一批专家,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牵线搭桥。为规范特聘专家的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专家,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与所聘专家协商同意、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端智力服务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家、行业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三条 按照均衡分布和数量适度的原则,每个行业主管部门聘任专家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章 条件、职责和待遇
第四条 特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国内外经济发展态势,掌握本行业内的各项政策;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造诣、成绩突出,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身体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专家职责所需的精力和时间;
(四)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出谋划策、牵线搭桥。
第五条 特聘专家聘期内要保障每年为我市服务时间累积不少于1个月,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重点学科建设、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参与产业方面的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积极推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经贸合作交流,帮助我市引进资金、技术、项目和人才;
(四)为我市领导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
(五)对我市优秀尖子人才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
第六条 特聘专家的待遇:
(一)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安顺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证书;
(二)享受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津贴,每人每年1万元;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并享受相应的薪酬;
(四)开展相关项目或课题研究,获取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五)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技术指导等活动时,享受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专家突出贡献奖”,并视情给予奖励;
(七)可优先申报我市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获得相应的项目(课题)经费。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 申报和审批。特聘专家的聘任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安顺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或所在县(区)组织部门;
(二) 主管部门或县(区)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特聘专家聘期原则上为2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用人单位与专家协商同意的,可以续聘,续聘程序参照第七条的申报程序。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聘任关系自行解除。
第九条 服务特聘专家的主要内容:
(一)邀请特聘专家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
(二)及时向专家沟通汇报,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情况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难题;
(三)及时整理特聘专家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我市发展的意见建议,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
(四)定期对特聘专家进行走访慰问,及时发放专家津贴。
第十条 特聘专家的管理和考核:
(一)特聘专家的服务和管理主要由各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需与聘任专家签订聘用协议。
(二)聘任专家管理工作实行报告登记制度,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情况。
(三)各用人单位要积极联系,为特聘专家到安顺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最大限度发挥特聘专家的作用,推动本部门本地区工作的发展。
(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将对各用人单位发挥特聘专家作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发挥作用较好的,及时拨付特聘专家津贴,并对用人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发挥作用不好的,不予发放特聘专家津贴,并对用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津贴从年初预算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特聘专家往返安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各呈报单位承担,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特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任追究的;
(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申请解除聘任,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聘任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可依照本办法根据本地本部门市级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安顺军分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纪委,市委各工作部门;
市工商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各新闻单位。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印发
共印120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