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1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村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动物防疫员的管理,确保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正常运转,降低养殖疫病风险,为全市畜牧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经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考评合格,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防疫、检疫、诊疗、疫病监测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公益性工作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四条 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五条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防疫员的培训和考评。
第六条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村防疫员工作考核管理办法,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考核办法对村防疫员进行考核、管理和聘用。
第七条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村防疫员日常事务管理。
第八条 村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有畜禽养殖的行政村及畜禽养殖量变化每年核定一次。
第二章 村防疫员的设置、条件及任务
第九条 在全市有畜禽养殖的1007个行政村(居委会)中,按照小于或等于1.5倍的比例设置村防疫员,最多设置1511名。
第十条 原则上有畜禽养殖的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设立一名村防疫员,对于养殖量较小的村,可以统筹考虑,联村设立一名村防疫员。对于行政区域大、交通不便或畜禽散养量大的行政村(居委会),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村防疫员,但村防疫员总数不超过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当年核定设置的村防疫员数量。
第十一条 村防疫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50周岁之间。对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3年以上兽医相关工作经验或有3年以上村防疫员工作经历且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十二条 村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对所负责区域内的畜禽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二)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做好动物疫病的日常监测工作,配合做好动物血清、监测样本的采集,动物死亡定点调查。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做好能繁母猪保险、补贴工作。
(五)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及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对购进的畜禽进行登记,做好隔离观察和补免工作,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乡(镇)兽医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并协助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聘用和考核
第十三条 村防疫员的聘用:
(一)村防疫员的聘用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初审,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送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考评。
(二)由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合格的人员,进行畜牧兽医文化知识考试、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评,将考评结果及聘用人员名单通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据此通知,与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后,送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工作考核为为合格以上档次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考核管理办法解除聘用合同,同时按程序重新聘用新防疫员,并报送县(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村防疫员考核:
(一)县、乡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成立村防疫员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于考核前5天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村防疫员。
(三)考核小组综合评定考核情况后向村防疫员通报考核结果,村防疫员签字后备案。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挡次。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村防疫员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村防疫员不奖不罚。
(三)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防疫员按照程序解除聘用。
第十六条 聘用的动物防疫员,如不愿从事村动物防疫工作,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解除聘用合同,退交相关防疫器械,在未批准之前,必须履行动物防疫职责。
第十七条 村防疫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四章 工作报酬及保障
第十九条 村防疫员报酬由中央、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村防疫员报酬每人每月500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承担150元,县(区)财政承担350元,市、县(区)财政承担部分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今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报酬标准。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村防疫员报酬标准,提高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每个县(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村防疫员人数为:各县(区)按照行政村(居委会)数量的1.5倍比例上报的经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的人数。如设置村防疫员人数超过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定人数的县(区),超出的人数由县(区)财政承担全部报酬。
第二十一条 村防疫员报酬发放时间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拖欠村防疫员报酬。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防疫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并列入县(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村防疫员报酬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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