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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03 15:44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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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433197 信息分类: 安府办发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文  号: 安府办发〔2016〕3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5〕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市直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经营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和具有经营性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权属统一、分类管理、阳光操作、收益上缴”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入所得全额上交国库,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和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租赁申请和方案;
  (二)监督、指导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划入的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四)负责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按照规定建立所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分类明细台账,并按季度向市财政局上报国有资产收益情况。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出租项目公开招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对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三)招租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法进行。
  第八条  原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国有资产相关权证;
  (二)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做好与出租国有资产相关的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各项工作。
  
第三章  租赁办法
  
  第九条  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特殊或大宗国有资产的租赁期限,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确定。?
  ?承租人应是法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国有资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充分征求对口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认承租人的资质条件。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管理的国有资产首次对外租赁必须实行公开招租。
  第十一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于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月,按规定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填报内容包括:?
  (一)国有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租方案报经批准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原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国有资产的详细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竞租人报名后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国有资产,充分了解该国有资产的现状,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人资格确认。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确认竞租人资格。
  (四)公开竞价招租。公开招租采用现场竞价方式进行,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要求继续承租的,依法享有优先承租权。
  (五)成交确认。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认竞得人的,以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作为签订租赁合同的依据。
  (六)合同签订。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和租金。
  (七)国有资产交接。出租国有资产的移交使用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第十四条  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转抵为履约保证金和租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权,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原件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出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公开招租中予以回避。?
  违反本条规定的竞租行为无效,对违规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经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以下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者有特别用途的国有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国有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不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到期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原承租人同意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适当提高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市财政局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第十九条  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3个月前书面提交续租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租赁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转租。
  ?第二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程序重新进行确定,原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一)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出租的;
  (二)租赁期限过长的;
  (三)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标准,显失公平的;
  (四)与承租方协商,以物抵租或者以其他非货币方式支付或冲抵租金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租金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租赁的情形。
  
第四章  租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租金收入财政专户。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缴入市级国库。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列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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