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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5-09-30 15:44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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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现就有关内容予以解读:

一、修订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政府立法审查。2017年安顺市出台的《安顺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市政府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上位法的修订,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一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由原来的“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修改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增加了立法权限,《规定》需要与之相衔接。二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市的深入推进,我市行政立法工作中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解决,如立法规划、计划科学性有待提升、起草单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立法草案质量有待提高等。三是需要参照新修订的《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增加立法风险评估制度、预备立法项目退出机制以及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督促落实办法等一些制度。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总结新时代我市行政立法工作经验,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求,确保法治统一,修订《规定》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规定》共8章65条,聚焦问题导向,立足地方

实际,总结实践经验,重点对立法权限、立项、起草、审查、立法后评估和清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依法增加立法权限,与上位法相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将第四条的立法权限进行修订,增加了“基层治理”的立法权限。

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工作程序。一是在第五条明确立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第六条规定重大立法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二是在第九条对立法各环节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防范立法风险。三是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第十条将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立法咨询专家制度贯穿于立项、起草和审查中,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有序推进民主立法。

科学谋划立项,把好立法入口关。一是强化立法规划计划的引领作用,在第十六条细化完善立项评估的方式,在第十七条对不予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实行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制度,在第十九条将评估情况作为保留或者退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依据。三是明确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在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开展指导和督促。四是在第二十一条明确有关规范性文件涉及立法项目的,应当与立法计划有关内容保持一致的要求,增强规范性文件和立法计划的协调性。

完善起草和审查规定,把好立法质量关。一是压实起草单位起草责任,在第二十四条规定起草单位应当对起草质量负责,避免起草单位“一托了之”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格起草、草案报送和审查程序,在第二十五条完善起草应当符合的要求,在第三十条细化草案报送应当提交的资料,并在第三十四条明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的情形。三是在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法草案涉及机构编制、财政支持、公平竞争、市场经营活动等内容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履行相关审查程序。

新增专章(第七章),完善立法后评估、清理制度。一是强化立法后跟踪问效,规定市政府规章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内容和方式,将立法后评估报告作为市政府规章修改、废止的重要参考。二是细化市政府规章清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及时破除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障碍,维护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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