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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暂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22 15:49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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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国务院及相关部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及相关厅局相继出台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多项政策文件。国务院第五次、第六次、第八次大督查也将推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督查重点之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安顺市委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鼓励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动安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安顺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送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暂行)》)。 

二、起草过程

安顺市高度重视《办法(暂行)》的起草工作,将其作为2021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重点。安顺市在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其他省份城市的优秀经验做法,以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为目标,以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赋权改革为重点,以财政科技资金和政策引导激励为抓手作为文件起草的总体思路。文稿经前期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议讨论、公平性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办法(暂行)》全文共20条。主要针对我市高校、科研事业单位较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不高,民营企业众多但研发实力不强的现状,聚焦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的薄弱环节和转移转化中的关键症结,着力落实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着力推动安顺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支持引进外地优质科技成果来安转化、落地、投产,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工作举措,补齐短板,打通链条,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是我市第一份专门为构建完善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助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而形成的政策文件。 

《办法(暂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分别对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和接受委托项目形成的两类职务科技成果赋予科研人员成果的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科研人员享有处置权和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50%以上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

《办法(暂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重点对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创建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等次奖项的项目,给予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

《办法(暂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重点对我市自主创新、在安转化的新产品,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给予财政科技资金奖励和补助。

《办法(暂行)》第十条、第十一条重点是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给予金融和财税优惠政策的支持。

《办法(暂行)》第十二条重点是加强科技成果登记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移扩散。

《办法(暂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和离岗创业等形式开展创新活动作出规定,明确实施路径。

《办法(暂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科技成果转化所涉部门单位及实施主体提出工作要求。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免除决策责任,解决了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及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办法(暂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别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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