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713号颁布实施《条例》。2020年4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2020年5月15日第十二届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第144次会议审定通过的《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办法》)也于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相关配套实施制度。为进一步细化《办法》中合法性审查这一法定程序,着力构建重大行政决策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中参谋助手作用,有力推动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法决策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提升,制定出台《实施意见》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的规范和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推动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落实,行政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管用可行,围绕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审查机构、审查要求、审查方式、审查责任等问题,进行广泛调研和深入研究,形成《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县区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为“总体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保障措施”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实施意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第二部分明确了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审查机构、报审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审查的主要内容、审查时限、审查形式、审查方式、审查责任等,并强调应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查机制对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关口作用,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重大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已经集体讨论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审查机构不再进行合法性审查等事宜。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加强审查机构的法制力量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等保障措施强化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实施意见》的关键点
(一)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意识和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决策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二)加强审查机构的法制力量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能力建设,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将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配备到合法性审查工作岗位,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决策机关不依法决策,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促检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对依法决策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要点,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我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解读单位:安顺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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