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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防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 ||||
序号 | 自由裁量权名称 | 自由裁量规定情况 | 法律依据 | |
自由裁量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进行处罚 | 应建防空地下室项目未办理人防工程报建手续即动工建设,尚能补建防空地下室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并处5万元罚款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不按规划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修建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并处10万元罚款。不能补建的,补缴易地建设费 | |||
2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缴费在50万元以下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3万元罚款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缴费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5万元罚款 | |||
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应缴费在100万元以上的 | 警告,并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处10万元罚款 | |||
3 | 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的 | 在人民防空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专用通道设置障碍,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也不配合人防部门拆除的 | 对个人处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且阻挠人防部门拆除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4 |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实施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的 | 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的范围内实施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伐木、破坏植被等行为,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应要求依法赔偿 | |||
5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的 |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修建地面或地下建筑,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造成轻微影响的,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 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逾期不改正,对人防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6 | 擅自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 | 擅自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无法恢复原状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且应要求依法赔偿 | |||
7 | 经批准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的 | 经批准拆除或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单位,不按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补偿,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经三次催建或催款,仍不补建或补偿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8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的 | 不按规定预建和提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基础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已无法预建或经三次通知仍不提供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 | |||
9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已成事实,未造成危害的 |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 |
逾期不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罚款 | |||
无法恢复的 | 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并应要求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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