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安顺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 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
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
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5.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
6.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政府采购招投标和其他招标采购的程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8.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
(二)信息分类
概况信息;政策文件;政策解读;通知公告;资金信息;规划计划;统计数据;政府非税;财政预算;财政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人事信息;权责清单;应急管理;回应关切。
(三)编排体系
1.对主动公开信息按“索引号、主题、生成日期”进行整理发布。
2.按规范,对主动公开信息建立信息索引。信息索引号由“部门字母-信息类编号-信息生成年份-信息顺序编号”4组代码构成,每组代码之间用符号“-”间隔。
(四)公开方式
安顺市财政局主要是通过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安顺财政)和其他新闻媒体等依法主动公开上述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上述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依申请公开的获取方式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路与定安大道交叉路口【市综合经济服务中心十四楼安顺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安顺市财政局(市国资局)信息科收
办公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路与定安大道交叉路口【市综合经济服务中心主楼14、15楼安顺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51—33283206
电子邮箱:xxk3284348@sina.com
通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武当山路与定安大道交叉路口【市综合经济服务中心主楼14、15楼安顺市财政局(市国资局)】
邮政编码:561000
(二)申请提出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递交填写完整的《安顺市财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受理机关当面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正式记录后办理。市财政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
2、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费用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含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
三、年度报告
本机关将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安顺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年报》以下简称《报告》)。主要内容: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将通过安顺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报告》。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