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晓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安顺市两城区交通出行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信号灯设置”建议的答复
(一)中心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都是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等标准规范设置,但因交管部门没有专项建设资金,两城区信号灯分别由住建部门、各家城投公司、房开商等自主建设后移交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因建设单位不统一,造成了两城区各路口交通信号不统一的现象。目前全市共有需安装信号灯路口98处,已建设信号灯路口74处。市公安交管部门自2018年以来不断对各路口信号灯进行升级改造,但因资金问题,通过近些年的努力,目前已对24处信号灯进行了升级改造和联网联控。下一步,将积极参与到两城区交通信号灯前期规划和建设中去,争取在建设初期对信号灯不统一的情况提出好的建议意见。
(二)倒计时显示器仅作为信号灯的辅助显示,驾驶人应遵守信号灯指示安全文明驾驶,不能全依赖于倒计时显示器数据。经统计,中心城区尚未设置倒计时显示器的灯控路口仅为市委路口,另有18处路口倒计时牌已损坏,市公安交管局将逐步进行补充和更换(倒计时牌单价为2650元一块,一个路口更换大约需费用12500元左右)。
(三)两城区道路交通信号灯建设部门繁多,在新建信号灯时部分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公安交警提出的相关国标规范标准建设,导致存在信号灯被树枝、路灯杆、广告牌遮挡等问题。市公安交管部门一直在持续加强对城区交通标志牌和交通信号灯的排查工作,发现存在被遮挡情况的,及时与城管、园林等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进行修剪和调整。2024年以来,已对黄果树大街茂名加油站人行灯、王庄路口信号灯等11处信号灯位置进行调整和遮挡物进行移动,保障道路良好的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斑马线横梁设置”建议的答复
两城区前期因为治理机动车在斑马线处调头的交通安全隐患,在两城区部分斑马线设置了隔离桩,前期因工作上存在疏忽,未考虑轮椅、婴儿车等特殊群体的出行。在意识到这个问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已多次与城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虹机厂、小十字等过街需求量较大的路间斑马线中央隔离护栏处障管进行调整,预留了0.8-1.5米宽开口位置,便于以上人群顺利过街。目前全市共有斑马线285条(有障管的大约48条),对其中设有障管斑马线39条进行了预留开口的调整。下一步,将继续对两城区道路过街斑马线进行排查和调研,加强与城管部门对接,根据市民实际出行需求继续扩大斑马线障管调整范围,让群众出行更便捷、更舒心。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非机动车辅道设立”建议的答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保有量不断增加,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远远不能满足目前交通通行需求,中心城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出现的矛盾与安全隐患日益突显。近年来,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在开发区黄果树大街西段、西航路西段、迎宾大道等部分较宽阔的路段施划了非机动车道,但多条路段非机动车道不连续、不系统,未形成闭环。目前中心城区各主干道路(如塔山东路、塔山西路、西水路、中华东路等)均为双向4车道或双向6车道,车道宽度渠化已基本达到规范标准下限值,且交通流量已趋于饱和,没有条件再增加设置非机动车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尤其是伤亡事故占比较大,长期以来公安交管部门高度重视对以上车辆通行的管理和交通违法查处,尽可能地保障目前条件下的交通通行秩序和行车安全。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及《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之规定,城市道路或公路上的交通基础设施及交通标志标线相应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设置。
在下一步工作中,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参与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市政道路项目设计评审会、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会议中,积极建议在有条件的道路增设非机动车道。同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已建成、有条件的道路增加设置非机动车道,以满足城市发展的交通需求,让城市道路交通更安全、有序、畅通、和谐,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关于“进一步扩大共享自行车覆盖范围”建议的答复
共享电动自行车投入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解决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需求,目前运营范围已覆盖两城区范围,已能满足群众的出行需求。定安大道建设标准为城市快速路,限速值为80km/h,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最高仅为20km/h,与路段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速差过大,交通事故风险隐患极大,根据《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等级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之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定安大道没有通行路权。且鉴于共享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因基本无任何保护缓冲护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极易给骑行人带来危及生命安全的伤害,故无论从法律法规角度还是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角度出发,开通定安大道共享电动车运营覆盖范围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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