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郭萌代表提出的《关于重新划分调整牂牁江水域经营管理权限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基本情况
2019年,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零网箱·生态鱼”战略部署,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贵州益寿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寿公司)与晴隆县、普安县、关岭自治县、水城区、六枝特区人民政府签订了《贵州省光照湖(牂牁江)库区生态渔业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发光照湖库区生态渔业,开展光照湖库区跨区域大水面生态养殖工作。协议明确,贵州省光照湖库区水库面积7.5万亩,其中关岭自治县面积0.11万亩,占比1.55%。合作期限为2019年8月至2034年8月,共15年。甲方(关岭自治县)将所辖光照湖库区0.11万亩水域面积入股乙方(益寿公司)进行大水面生态放养,乙方按每年每亩40元向甲方分红,年分红金额4.4万元;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乙方需按照每340亩水域解决1名环卫工人、每3750亩解决1名捕捞工人、每1250亩解决1名管理人员的标准提供就业岗位,由甲方组织推荐,经培训合格后上岗,就业时间稳定在三个月以上。
《协议》签订以来,实际执行与《协议》约定目标严重不符,暴露出诸多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一是从2019年《协议》签订以来,未按《协议》提供任何就业岗位,只支付甲方两年分红金8.80万元,其余均未支付,甲方多次催收无果,按《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本《协议》自然失效;二是不执行农业农村部禁渔期规定。2022年2月25日,关岭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益寿公司《关于2022年贵州光照湖(牂牁江)大水面增殖渔业回捕的申请备案》及《2022年贵州光照湖(牂牁江)库区大水面增殖渔业回捕方案》。因方案涉及3月至6月在库区开展回捕,违反农业农村部禁渔期规定,且对周边群众及管理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关岭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2月28日书面报告市农业农村局,不同意该公司在禁渔期实施增殖渔业回捕行为。2024年4月15日,关岭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再次收到该公司《关于2024年贵州光照湖(牂牁江)大水面渔业增殖回捕的申请备案》及相应方案。当日,关岭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邀请市农业农村局现场共同评审,该公司全程在场。评审结束后,关岭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向该公司送达《关于<2024年贵州光照湖(牂牁江)库区大水面渔业增殖回捕方案>评审意见一次性告知书》,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截至目前,该公司未补充材料,关岭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未同意其备案申请。
二、建议办理情况
(一)关于“科学划分经营管理权限”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目前我省除了大水面养殖可以合法回捕外,不再对外办理捕捞许可证。因为光照湖库区养殖方式是大水面生态养殖,不是网箱养殖。在合作期内,将牂牁江水域的经营管理权限,特别是渔业经营管理权限下放至沿岸相关乡镇,目前不太实际。
(二)关于“建立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新机制”的建议
为了保障牂牁江水域的生态环境平衡,牂牁江关岭自治县水域从2015年起全面取缔网箱养殖,目前由益寿公司进行人放天养的大水面生态养殖。今后,我们将根据牂牁江发展规划,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地合作社、村集体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旅游、休闲垂钓等产业,共享牂牁江流域青山绿水的生态成果。
(三)关于“完善监管考核与退出机制”的建议
我们将督促益寿公司落实企业责任,履行合作协议约定条款,按时兑现分红金并落实好水环境保护管理和水面垃圾清理处理责任,确保水体不受污染。同时监督关岭自治县岗乌镇人民政府等地用好分红金,加强多业态发展,切实保障沿岸村民收入。
(四)关于“统筹规划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关岭自治县持续加强对益寿公司渔业经营的监管。一是通过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不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渔业安全的监管。二是加强对益寿公司投放和捕捞增殖鱼种种类的监管,专人负责,建账管理。从监管情况看,益寿公司捕捞的主要为鲢鳙鱼,没有违反相关规定。三是禁渔期禁止回捕。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珠江流域禁渔期期间,禁止在牂牁江关岭自治县水域开展渔业捕捞活动,保障鱼类资源可持续均衡发展。
2026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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