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1 10:41 浏览次数:0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省驻安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顺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预案准备
3.3 力量装备准备
3.4 风险隐患排查
3.5 监测预警
3.6 临灾避险
3.7 搬迁避险和工程治理
3.8 宣传培训与演练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措施
4.2 预警机制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5 应急响应终止
5.6 调查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通信保畅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7.2 恢复重建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处置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顺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顺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救援、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安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和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处置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地质灾害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等相关工作。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1.主要职责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调集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上级相关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人员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市自然资源局)。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联系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外事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大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安顺供电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内设机构(单位)及人员负责日常联动协调工作。
2.1.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设办公室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1名分管负责人担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提出需要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适时组织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监测预警预报;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公文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上级相关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在县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地质灾害工作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承担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建立相邻县(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或险情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趋势分析等工作,对次生灾害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为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提供决策支撑。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全面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防灾,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3.2 预案准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完善本级本部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持续推动应急预案全覆盖,围绕预案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临灾遇险反应快速、救援有序、处置有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风险隐患情况,科学制定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责任、预警信号、撤离路线、避险场所,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衔接性和可操作性。
3.3 力量装备准备
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置相结合,时刻能进入临战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准备,遇到情况能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应对处置。
3.3.1 队伍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防治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防治与应急救灾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及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能力。
3.3.2 物资装备准备。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需求,做好本辖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物资装备储备和更新补充,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3.3.3 资金准备。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地质灾害救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救援所需支出;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的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保障机制,鼓励社会援助。
3.4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人员聚集区域、重要设施区域和在建工程等开展动态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的地质灾害“三查”制度,对发现的新增隐患及时纳入台账管理;动态调整群测群防力量,常态化规范化推进群测群防工作,落实经费,推动从“无偿义务向有偿责任”转变;充分利用技术保障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排查调查,动态更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数据库。
3.5 监测预警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人防”和“技防”并重,不断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和专业监测体系,提升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效能。
3.5.1 夯实“人防”基础。落实“一体五位”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监测预警责任分工和任务流程,按照每个隐患点至少安排1名监测员的要求,全覆盖落实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并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3.5.2 强化“技防”应用。加强风险识别,合理设定预警阈值,适时迭代优化升级监测设备,推动专业监测全覆盖,推进自动化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维护,提升末端感知能力。依托贵州省自然灾害风险预警系统和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开展风险研判、指挥调度、项目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严格按规定及时予以响应,做到每一条预警信息都得到妥善处置。
3.5.3 提高预报信息精准度。各级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可通过视频等方式适时会商,及时研判降雨、地震等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第一时间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3.6 临灾避险
全面落实“三个紧急撤离”避险措施,强化强降雨转移避险工作机制,落实包保责任制,特别是对孤、寡、老、残、幼等特殊群体要责任到人,遇有异常险情坚决果断撤离并适当扩大撤离范围,加强转移安置点规范化管理。
3.7 搬迁避险和工程治理
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对处于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区域的人员分批实施避险搬迁,精准识别搬迁对象,提前做好安置选址,配套资金保障,加强治理工程管理。
3.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各级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威胁群众为重点,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七进”活动,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针对地质灾害 “一体五位”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按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演练、部门预案演练和避险演练,确保信号能识别,撤离知路线,避险有场所。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隐患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4.2 预警机制
4.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务、应急、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雨情、地震等监测预警信息。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险情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发布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4.2.2 预警响应分级
预警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预警用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用黄色表示、Ⅱ级预警用橙色表示、Ⅰ级预警用红色表示。
4.2.3 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发布。
Ⅲ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市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Ⅱ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Ⅰ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发布。
上级指挥部已发布预警响应的,下级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启动等于或高于上级预警响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4.2.4 预警启动条件及行动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域内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区域面积、监测数据、隐患点规模,结合地质灾害“一体五位”人员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根据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1.Ⅳ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市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60%。
(2)预警响应行动。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通畅;气象、水务等部门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预警区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并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县级相关部门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Ⅲ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市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70%。
(2)预警响应行动。在Ⅳ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预警区职责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险;市、县两级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专业技术队伍实地调查,研判发展趋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自然资源、应急、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3.Ⅱ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市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80%。
(2)预警响应行动。在Ⅲ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避险;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
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险情,或全市过去3天内橙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区域达到90%。
(2)预警响应行动。在Ⅱ级预警响应基础上,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在省级人民政府安排部署及组织、指导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启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受威胁人员紧急撤离避险;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度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并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等级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参照预警响应启动程序调整或终止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1.1 速报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相互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电话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20分钟内分别电话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40分钟内分别向上级进行书面报告(重大以下级别地质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较大级别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一般地质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一般级别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必须在8小时内书面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及时报送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限制。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5.1.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管控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5.3.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发布。
Ⅲ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市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Ⅱ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Ⅰ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发布。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3.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行动
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应急准备。
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负责人,组织市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
⑤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情况。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贯彻落实好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要求,若省工作组到现场,则在其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通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督促、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措施。
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副指挥长及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协助事发地开展应急救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帮助指导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
⑥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⑦事发地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情况。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接报灾情后应及时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⑧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要求,在省工作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通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②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前,应成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任副组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任组员的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③市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情况。
④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派出人员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的现场指挥部立即进行指挥权移交,转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其指令和调度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其安排的工作任务。
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通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②在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未到达现场前,市人民政府应第一时间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副组长、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任组员的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③市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市委报告灾情情况。
④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后,市人民政府成立的现场指挥部立即进行指挥权移交,转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等其他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其指令和调度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其安排的工作任务。
5.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情况、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5 应急响应终止
人员搜救工作已经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6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处置完成后,由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力量,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经应急部、自然资源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正式报告。
较大、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处置评估报告,分别由事发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应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完成,报上一级应急、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并根据灾情等级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分配、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救灾物资资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平台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应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确保后方与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抢险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市级人民政府请求省级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
6.4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装备需求方案,按照就近原则调派应急物资和装备设备,对我市没有储备的物资和装备设备提请省级援助。
6.5 通信保畅
地质灾害发生后,通信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思想抚慰、灾后安置、环境监测等有关善后工作。
7.2 恢复重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综合指导协调,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的,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接对口上级部门给予协调和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在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常态化督导。对因工作失误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印发实施后,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报省应急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各县(区)应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每3年评估一次,根据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评估情况和省级、市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11日印发的《安顺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府办函〔2020〕41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负责积极争取上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拨中央、省、市级专项资金;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粮油盐等物资运送到指定地点,保障灾区受灾群众生活所需。
3.市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汇总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指导危及托幼机构、学校校舍及附属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4.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救援相关科研项目攻关;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救灾应急工业产品协调;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汇总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负责指导、协调能源(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灾区能源企业受灾情况;对危及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和治理。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适时进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接网信部门做好灾情期间网络舆情管控和舆情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当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范围,妥善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和处置。
8.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因灾涉法涉诉相关工作。
9.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及使用、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方面督促协调监管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复产、恢复重建工作;根据有关方面安排督促灾区监管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灾害造成的安全隐患。
1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配合有关单位对在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11.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灾害点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加强致灾体监测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为科学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实时掌握应急处置情况,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协调做好防灾减灾救灾有关用地保障工作;指导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和灾后重建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1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房屋和市政工程、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的抢修,保障城市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4.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指挥、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道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5.市水务局:负责提供水情、汛情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水利工程设施及周边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水务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6.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指导开展灾后农牧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及时指导开展灾害周边农村宅基地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工作;参与指导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17.市商务局: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物资储备部门协调和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
18.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督促指导开展灾害周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统筹指导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对广播电视设施、设备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完善灾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公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部门发布的权威地质灾害信息。
19.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20.市应急局:组织编制市级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方案,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专项预案、方案;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开展救灾捐赠;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后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督促指导协调灾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市外救援队伍在安救援工作;负责提供与突发地质灾害相关的地震监测资料信息,研判分析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
21.市外事办:负责特大灾害国际救援和海外捐赠接收协调工作;负责在安顺市境内受灾的境外机构和人员抢险救灾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受灾影响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受灾地区食品安全;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保障抢险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
23.市气象局:负责加强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重大气象变化,为地质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24.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5.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向社会开展募捐,并将募集到的物资、资金用于开展灾区救助及灾后重建;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
26.安顺军分区: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受威胁群众;当参加军地联合指挥机构时,协助地方政府向战区提出用兵建议。
27.武警安顺支队:负责组织驻安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8.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导市内各级消防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群众。
29.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负责组织对所辖铁路沿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修复被毁铁路设施,保障铁路运输畅通;组织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受威胁群众以及救灾物资和设备的运输工作。
30.黄果树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民航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抢修被损坏的民航关键设备与重要设施;搜寻、救援受到地质灾害危害的航空器与人员;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和受灾人员。
31.安顺供电局:负责及时修复受损毁的电力系统和设施,保障灾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照明设备和灾区电力供应。
32.市大数据局:统筹组织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铁塔等通讯营运商,组织抢修队伍,携应急通讯装备、通讯设备及抢修设备赶赴现场开展通信应急保障与受损毁通讯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职责和事件处置需要,全力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附件4
市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一、成立市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地质灾害,启动市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启动省地质灾害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市现场指挥部根据省现场指挥部指令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组织架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整合先期成立的现场指挥部,成立市现场指挥部,通常下设8个工作组。并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合理增减、合并工作组和调整成员单位。
(二)人员组成。市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赴现场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赴现场的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灾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主要职责。全面指挥调度、统筹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研究决定现场抢险救援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现场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全市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抢险救灾需求提供物资、装备、人员的保障支援;做好省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做好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
(二)抢险救援和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专家等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支撑,制定救援方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负责抢险救灾力量的资源配置,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灾物资的运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资发放工作;协助开展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开展排危除险及交通管制工作;提出次生灾害防治措施建议,指导做好各项防灾减灾工作。
(三)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红十字会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医疗服务工作;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开展受灾群众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四)灾民救助安置组。由事发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应急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群众生活必需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和因灾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及处置工作;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社会维稳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严密防范打击借赈灾募捐等名义骗财敛财、造谣传谣、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通行;预防并处置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六)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大数据局、成铁集团公司贵阳办事处、安顺供电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受灾群众的交通运输、通信、电力等保障;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灾区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求;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企业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和表彰等工作。
(七)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发布;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抢险救灾新闻报道,开展舆情研判,积极稳妥应对,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八)调查评估组。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市公安局、市气象局等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灾害调查评估方案,开展调查评估工作;收集各工作组印证材料,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救援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调查致灾原因,确定灾害性质,统计灾害损失,编制灾害处置评估报告和灾害调查报告;依法调查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责任界定和追究建议。
附件5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2.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3.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4.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5.次生灾害: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6.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7.直接经济损失:由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9.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
10.七进: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村寨、进工地、进隐患点、进家庭。
11.一体五位: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自然资源管所(国土所)负责人、村(社区)干部、专业技术人员、一线监测员为一体的网格化管理机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