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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 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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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确认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市体育局群体科(市政务大厅服务柜台)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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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二级运动员认定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第九条 |
市体育局竞技科(市政务大厅服务柜台)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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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奖励 |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八条 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
《贵州省体育条例》(2017年11月30日修订)第八条 |
市体育局体育训练中心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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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以市的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备案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修订)第九条 以本省名义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省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地、州、市名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地、州、市体育主管部门备案。以本县名义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 |
市体育局市场科 |
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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